“善恶有报”观念与元杂剧复仇精神的伦理正义
2021-11-24李晓一渤海大学文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李晓一(渤海大学文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元杂剧作为有元一代文学的代表,反映了广阔驳杂的社会生活,也包蕴着丰富多样的思想观念。其中,“做善事有好报,种恶因得恶果”的观念在元杂剧中得到了大量的表现。这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在我国古代出现较早,又与以“劝善化俗”为伦理目的的佛教有着相同的伦理基础。因此在佛教传入后与之融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善恶报应”观念,反映出实际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则。
一、“善恶有报”观念的本土传统
“万事皆有因果”这种观念,在我国古代社会早已有之,这与原始初民尚不成熟的早期思维有关。受“万物有灵”观念的影响,原始社会的人们敬天畏神,对于自然界的种种现象不甚明白,而往往将其与“天”联系在一起,因此这种因果关系带有比较鲜明的神灵色彩。《尚书》[1]《左传》[2]和《韩非子》[3]中都有类似的观点,认为“积善之家”行善事,“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积祸事,“必有余殃”,说明春秋时已产生了与今义基本相同的善恶报应观。墨子也认为天有意志,能“赏善罚暴”,而且善恶报应是具有普适性的,不是只针对平民百姓,即使是天子,也一样要受到上天的监督和赏罚,并分别以“桀纣幽厉”这些不仁之君为例,说明“为不善”必得祸;再以“禹汤文武”这些仁德之君为例,说明“爱人利人”必得福的道理[4],体现出了“善恶报应”观念的平等性,可见在先秦时期这一思想已深入人心。
后世的善恶报应观念也始终不绝如缕,如“积善降福,神明报焉”“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速与来迟”等俗语历代可见,说明人们以这一思想作为对善恶进行选择的依据,依靠这种思想进行道德约束和伦理塑造,已经具有了根深蒂固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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