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故意侵权的体系化规制
2021-11-23刘亚琼
商品与质量 2021年35期
刘亚琼
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 450000
故意违反商标法行为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设计,规范和标准缺乏唯一性,不清的范畴界定,规制环节不一致,不规范的侵权认定等。法律规范体系不统一,在充分检视现有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探索体系化规制商标故意侵权的路径。
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功能
1.1 赔偿功能
因不是独立的惩罚性赔偿,补偿赔偿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侵权人行为可能导致精神、财产或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这些损害的补偿中起着不可分割的作用。首先,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按照具体数额计算,一般标准只能参照各种因素确定,因此补偿性赔偿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补救。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进行惩罚性赔偿,以便法官在作出决定时能够确定更明确的标准。其次,虽然侵权法对人身损害给予了一定的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很难证明。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补偿受害者遭受的伤害[1]。最后,提起诉讼后,受害者将被收取巨额的诉讼费用。只能通过惩罚性赔偿来补偿。
1.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在恶意侵权行为被广泛用于惩罚制度。这种惩罚不同于补偿性赔偿。补偿性赔偿用于主要赔偿被侵权人遭受的经济上损失。本质上是等价交换,即以同样的财产来交换损失。但是,赔偿本身并不能惩罚侵权者。惩罚性赔偿可以对侵权人的经济责任进行一倍甚至几倍的惩罚。
1.3 遏制功能
遏制侵权人本人和尚未出现的侵权人是一项重要作用,用它来惩罚过去的错误,用它作为模板来遏制未来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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