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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江流域保护对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分析

2021-11-23魏佳鑫

活力 2021年7期
关键词:长江流域保护法流域

魏佳鑫

(湖北文理学院,襄阳 441053)

一、背景

2020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是一个独特而完整的复杂巨型系统:地域上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面积广;人口约4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工农业发达,产业规模巨大,城市系统密集且完整,各种利益复杂交织;有着独特的生态系统,功能最为复杂;资源最为丰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各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最大,不同程度的文明形态并存;长江流域特殊性问题最为突出,许多问题在其他流域不会产生。

二、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状

(一)长江经济带的经济发展现状

长江经济带是由九省二市,即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组成的带状区域。2016年9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计划长江经济带在未来要以“一轴、两翼、三极、多点”为基础,促进长江经济带的经济繁荣。

(二)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现状

长江流域不仅是一个经济社会大系统,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的湿地生态系统。改革开放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模式粗放,过度依赖资源,对良好生态需求不断增加,产业结构“偏重偏化”,生态供给呈下降趋势。一味追求GDP的增长,不注重对污染的治理,使得长江流域经济与生态关系紧张,污染状况严重,环境承受能力达到上限。近五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长江流域各省市推进生态环境整治,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发生转折性变化。如《长江保护法》的施行,让环保监管趋严,将倒逼中小型企业进行不断升级。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经济的制约瓶颈

(一)政府积极主导,社会参与不足

《长江保护法》中65 %的法律条文都是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一方面,加强政府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另一方面,强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作为纯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因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必须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足是指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是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企业参与保护公共物品属性的环境无利可图,加上前期投入环境保护的资金数额巨大且回收利润周期长,导致个人或企业不愿拿出资金投入进去。

(二)地方各自为政,缺乏统筹规划

长江经济带在如此大范围的生态经济整体建设,而地方却基本呈现“谋一域”“一市独大”的状态,以保护当地经济利益,这样的局势难以实现长江流域生态效果最大化。地方各自为政、缺乏统筹规划是长江流域生态经济发展暴露的突出问题。

(三)补偿机制协调性不高,资金短缺

补偿机制协调性不高表现在多方面:流域补偿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及个人认为应该由政府进行“输血式”补偿,认为流域补偿是上游对下游的利益索取;流域补偿方式单一,主要是建设项目和资金补偿,市场体系不健全,难以长期稳定运行;流域补偿标准体系缺乏,不同地区间补偿金额的需求差别大,且使用情况存在差异;流域补偿保障机制不健全,跨省、跨部门协调机制缺乏,补偿制度不成熟,没有强有力保障。

四、加快长江流域生态经济发展的突破路径

(一)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体系

一是厘清政府对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思路。近年来,长江流域人口数量和产业规模迅速不断扩大,城市和工业多在沿江地区聚集,沿江各大城市群经济发展和建设加剧了长江流域水环境的负荷,水量供需矛盾逐渐锐化。因此,必须注重中心城市和周边中小城市的交流协同治理,整合各部门类型相同的职能,避免重复环保工作,提高效率,切实提升治理成效;合理布局产业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结构,提高环保监管标准,大力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绿色发展。

二是加强市场培育。随着人均收入不断上升,我国内需市场不断被拉动。牢牢把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建设开放统一的市场,需要利用长江的黄金水道功能,建立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立共同的市场制度和共同的治理制度;以交通为突破口,打破各区域行政壁垒,加强市场培育,逐步建立统一的市场。

(二)建立流域协调机制,推进统筹规划管理

一是创新管理体制机制。《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政府的具体职责,理顺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将“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探索流域生态治理省市际协同、多元主体协同、政府与市场机制协同模式。

二是建立各省市互动机制,协调多方利益。在长江经济带越来越受国家重视的前提下,共建长江经济带。生态建设氛围已初步形成,各省市陆续展开相关工作。但各省市互动机制缺乏,环保工作严重重复,导致事倍功半。所以,首先应完善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如长江主管部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对水资源以内的治理,而水资源之外的资源却很少涉及。

(三)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一是加强生态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政府遵循“谁污染,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进行顶层设计,即强化资源有偿使用,改变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状况,形成合理的资源环境补偿机制。理顺部门间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打架”的情况。

二是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模式。通过对国内外生态补偿模式实践先进地区(如赤水河)的典型案例分析,从具体做法中总结主要方法,并重点分析不同地区生态补偿成功的关键环节,为全国其他地区推动生态补偿成功提供经验借鉴。

结 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生态经济发展问题暴露无遗。而《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开拓了一条保护流域区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崭新的道路。加快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经济发展,即加快各种协调、管理、补偿等制度的调整,并把重心放在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体系上,发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带头示范作用,这些举措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要求的表现。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加快长江经济带生态经济发展,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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