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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国防采购中的技术资料权

2021-11-23郭德忠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郭德忠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技术资料权在美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有规定,如《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0章第2 320条、《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第27节、《国防部采购补充条例》(Defense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Supplement)第252节等,随着形势变化这些规定也时有修订,美国有不少论著探讨其中问题。中国相关法律中无对应概念和制度,随着国家鼓励更多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以及现有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推进,非国有军工单位产生的技术资料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国有军工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技术资料权问题必将显现而需要研究解决。

一、美国规定国防采购中技术资料权的必要性

(一)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权

技术资料指被记录的科学或技术性信息,而不论记录的形式或方式如何。该术语不包括计算机软件,但包含计算机软件文档信息;该术语也不包括合同管理附带资料,例如财务、管理信息。技术资料权指政府对于军工承包商的技术资料的使用、修改、复制、发布、执行、显示或披露等的权利。

原则上,承包商对于技术资料具有版权和商业秘密权。同时,军方为了真正理解并掌握所采购的装备技术、鼓励研发成果的适当利用以培育后续技术、确保后勤保障、激发承包商之间的竞争等目的,需要不同程度地使用技术资料。为此,需要根据产生技术资料的项目经费来源的不同,详细具体地规定技术资料权,合理划分军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既保障国防采购质量和效率,也维护承包商相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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