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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待遇追回中的信赖保护
——以授益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为中心

2021-11-23程凌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程 凌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要“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中国社会保障法制体系进入全面建设阶段,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偿、社会福利等相关领域的立法均已有序开展①在德国,社会保障法称为“社会法”(Sozialrecht),主要包括社会预护(社会保险)、社会扶助(社会救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等四个方面,承继德国联邦社会法的构成观点,中国台湾地区“社会法”所涵盖的领域与之相同。对于下文“社会法”与“社会保障法”两术语,本文作同义使用,不作区分。[1]19-20[2]10-14,社会保障法制改革建设的内在动力非常充足。相较于西方国家已经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可能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制度保障、不同制度衔接、待遇给付等方面。于此背景下,在社会保障法领域如何保护公民对国家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则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信赖保护原则(Grundsatz des Vertrauensschuzes)是“典型的德式原则”[3]3,体现了人民与国家之间的信赖关系,是贯穿公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4]13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德国恪守依法行政原则(Grundsatz des Gesetzmäßigkeit),采取自由撤销立场②Ruffert, in: Ehlers, AllgVerwR, 14. Aufl. 2010, §24 Rn.19。。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予以限制,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考量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存续保护③Ruffert, in: Ehlers, AllgVerwR, 14. Aufl. 2010, §24 Rn.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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