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入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适当性扩张研究
2021-11-23袁锋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袁 锋
(华东政法大学 传播学院,上海 200042)
接入服务提供商是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主体,它通过信息传输的设备载体向用户提供电话线、光缆或无线方式接入因特网的服务,是连接其他网络平台与用户的“交通要道”。当前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及中国联通等公司就属于接入服务提供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传播的现象日益泛滥。由于接入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发挥着网络接入和信息传输通道的重要作用,这使其成为作品网络版权保护的关键一环。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对接入服务商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不承担版权责任的条款,通常也被称为接入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规则。基于网络传输效率及接入服务平台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因素,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20条要求接入服务提供商承担一些较轻的法律义务,甚至没有“通知删除”义务。如果接入服务商提供网络线路接入服务,而没有主动发布或修改信息,就不会因为所传播的信息中包含侵权内容而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接入服务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几乎不可能①根据《条例》第20条的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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