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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自助游中的民事责任探究

2021-11-23谢冰玉

现代交际 2021年16期

谢冰玉

(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00)

2006年7月,网友梁华东在广西南宁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召集网友于赵江探险并收取费用若干元,最终13人共同前往。山洪暴发,受害人骆某不幸遇难。后骆某母亲将其他参与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梁华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11名自助游参加者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以下简称“广西南宁”案)。①

2007年3月,张某、郝某于某网站发布旅行计划,并称本次活动为非营利活动,参与者对自己的所有行为责任。“夏子”报名参加此次活动,因突发情况,导致其低温症不幸身亡。死者家属将两名组织者和发帖网站诉至法院。法院以“夏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次旅行的风险有预知的能力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以下简称北京灵山“夏子”案)。②

两个情节类似的案例,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相同,这引起了诸多讨论,近些年此类案例发生频次渐高,实践中,对于行为性质、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等问题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下面本文拟分析AA制自助游中发生人身损害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一、AA制自助游法律性质的界定

AA制自助游是指组织者设计行程,计划并安排旅行中的衣食住行,费用由每名参与者个人承担,组织者并不以此为利的一种旅行方式。本文“驴友”指参与者,“驴头”指组织者。自助游是一种由“驴头”根据团队的时间、财产等条件自主对旅行行程进行规划的旅游类型,具有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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