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共用物共享权的分析路径
2021-11-23张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张 毅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生态、资源和环境作为最主要的自然要素,对于人类而言具有三大基础功能,包括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生态保障功能,在这三大基础功能中有不少是公众共同享有的,比如自然人享有可以自由、免费进入一定环境区域的进入权,公民可以不经许可直接享用良好环境的环境享用权等[1]。但此种权利却因各种原因正遭受着蚕食和侵害。“在神州大地上,到处是各种各样的围墙、门卡、壕沟、铁丝网和禁止牌……不特定多数人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越来越少、公众自由行动的空间和地域越来越窄、老百姓自由享受的美景越来越少,真正的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正在受到严重的削弱和损害。总之,中国不特定多数人的共用物正在面临危机,公众的共用物告急!”[2]9-24
公众对生态、资源和环境享有的自由、直接、非排他性享受或使用的权利称之为公众共用物共享权(以下简称“共享权”)。作为环境资源法学重要理论和新兴(新型)权利重要内容,已有不少环境法学者开展公众共用物理论的相关研究①自蔡守秋2012年提出“公众共用物”理论以来,该理论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2020年11月),中国知网(cnki)中涉及“公众共用物”的文献已近 300 篇。[2]9-24。对于新兴(新型)权利的研究通常过于依赖自觉朴素的价值分析和强烈的直觉主义色彩,缺乏方法选择的理论自觉,导致权利研究理论层次不够高、学术贡献不够大等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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