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隐私保护反垄断规制必要性研究
2021-11-23高清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消费者
杨 东,高清纯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范围内,数据隐私保护成为热点问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和重要投入品,以平台为主导的数字企业纷纷将自身业务建立在大数据之上,但频繁且海量的数据收集与处理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数据隐私泄露与滥用的担忧。由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数据隐私保护近来逐渐获得重视。欧盟通过了号称“史上最严”的数据保护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以增强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为数据处理者设定严格的数据保护义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发布了《消费者隐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CCPA),明确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删除权等数据隐私保护权利,规定消费者可就数据隐私泄漏提起私人诉讼;中国2021年也先后制定了《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步建立起数据隐私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制度。
与此同时,随着数字市场治理的推进,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愈发普遍,反垄断分析中逐渐出现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考量。最近的执法实践中,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Bundeskartellamt认定Facebook滥用其在德国境内私人社交应用市场支配地位,迫使用户同意不合理的隐私政策,使其能够从Facebook应用以外的第三方获取用户数据并将其应用于Facebook应用,构成违反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9条第1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①[1]。大洋彼岸,美国法院在HiQ诉LinkedIn案判决中否定了LinkedIn基于用户隐私保护的抗辩,要求其不得妨碍HiQ的数据抓取并维持数据开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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