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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分析模式之演变

2021-11-23张昌辉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分析模型

张昌辉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司法与意识形态,一是纠纷解决、法律实施的公正权威机制,一是服务于统治关系的主导价值体系,两者看似相去甚远,实则难以切分。在政治、社会领域中,司法是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结构性成分,而不仅仅是一个手段或技术问题。因此,司法就不仅止于通过司法权力发挥功能的镇压性国家机器的单一面向,它势必承载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角色并主要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1]327-339。主流意识形态由此获得了一条通过司法的实现载体和路径。在司法场域中,意识形态一度受到排斥或是被转化为话语、叙事、象征、正当化等术语[2],但意识形态之于理解法律生活和司法实践是重要的,意识形态概念所具有的宽广度和专属性是不容随意取消或替换的[3]。司法不仅面临着外部意识形态的影响,其自身还存在一个内部意识形态问题[4]。司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首先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正视与面对这一客观现实,它就由此变成了一道理论命题。这道理论命题是法律政治学交叉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更直接构成了司法政治研究的核心议题。从司法的角度看,在理论上,意识形态视角的引入,有助于拓宽司法研究的多学科视野,或许能展示一道不一样的司法风景并打开司法的另一幅面孔;就实践而言,此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反思和矫正司法日常实践和改革发展中对主流意识形态影响的误读和滥用现象,并进一步为意识形态影响司法系统提供理论指引、方法论支撑,尤其是规范化的运行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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