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法益确证及其场景化实践规则
2021-11-23赵龙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
赵 龙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随着世界经济进入“数据驱动”时代,数据即资源,数据流动即创造价值。数字技术的全方位普及和应用,带领人们快速步入数字化生存时代。数字化生存必然催生数据经济的衍生和发展,并进一步推动数据生活以及数据流动形态的迭代升级,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经济体无疑将迎来数据经济的历史性发展机遇。但数据经济的发展常常伴随着熊彼特式“创造性破坏”效应。突出表现在日趋严重的“数据污染”不仅给个人隐私、商业安全、社会治安甚至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成为新型数据犯罪的重灾区,个人信息侵权已经成为一种“公害”。根据2018年11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显示,85.2%受访者表示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在其测试的100款APP之中多达91款APP列出的权限涉嫌不当采集个人信息,存在擅自、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个人信息、强制使用推送功能、不给权限不让用、频繁申请权限、过度索取权限、为账号注销设置障碍等侵犯个人信息权行为。数据经济形态中个人信息权不仅强调保护,也注重利用。由此,各国普遍寻求数据流通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实践对理论具有天然和多维的形塑作用,而非简单地被理论框架所束缚。信息化背景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各种“矢量”作用也必然投射在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二律背反的境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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