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立对我国的影响及法治应对
——以国际经贸规则为视角
2021-11-23李修臣
时代经贸 2021年11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李修臣 杨 凯
(1.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郑州 450000 ;2.中国计量大学 浙江杭州 310018)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的逐渐深入,国有企业作为对外投资的主力军,其作用显得愈发重要。然而,随着国有企业加快走出国门的步伐,其属性也备受西方国家争议。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多个协定力推竞争中立,意欲使竞争中立成为国际经贸的新规则,从而打压我国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使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亟需深入研究竞争中立相关规则,同时针对竞争中立造成的消极影响要提出应对措施,以提升我国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确保我国对外投资顺利进行。
竞争中立的缘起与发展
(一)竞争中立在国外的缘起: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演变
1995年,澳大利亚政府在《竞争原则协议》(Competitive Principles Agreements ) 首次提出竞争中立,在该协议中,澳大利亚政府对之予以详细解释说明“联邦和州政府及其所属企业的任何商业活动均不能依靠企业所有权性质而享有特殊的市场竞争优势”。1996年,澳大利亚政府颁布《竞争中立政策声明》,该声明中明确“政府应确保其所属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其公有性质而享有任何市场竞争优势”。“竞争中立”的实施对澳大利亚国有企业不公平市场竞争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维护了澳大利亚国内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由于竞争中立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维护其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中作用显著,其逐渐受到其他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并被加以延伸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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