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停飞责任类型化研究
——以2019年“埃航空难”引发的停飞事件为切入点
2021-11-23张超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张超汉
(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一、民用航空器停飞责任的缘起
2019年3月10日,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37 MAX-8型客机从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飞往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起飞后不久坠毁,机上全体人员遇难,其中包括8名中国人。国际社会将之称为“埃航空难”,引起全球关注。事发后,为确保飞行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于2019年3月 11日率先发出暂停国内96架波音737 MAX-8客机运营的通知[1],随后多国陆续发出停飞或禁飞令,美国迫于舆论压力也要求国内各大航空公司停飞同系列波音737-9客机,并暂时禁止该系列飞机在美国领土飞行或起降。至此,所有有波音737 MAX型飞机执飞航班的国家和地区都停飞了该机型。据相关报道①,此款飞机存在设计缺陷、说明缺陷,以及未通过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适航检测等问题,从而导致灾难发生。到目前为止,该款飞机仍未取得适航验证和复飞许可。
“埃航空难”引发了国际航空史上空前规模的停飞浪潮,使波音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引发了旅客、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出租人等相关利益受损方因停飞提起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或政府责任的索赔问题。这一事件近来逐渐发酵,引起全球航空法理论与实务界对停飞责任这一“冷”问题的热讨论,使这一平时不被各国关注的细节浮出水面,成为国际航空界关注的焦点。此次空难停飞事件是中国航空业应对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处理重大危情能力的一次考验和警示,将对中国航空法治建设和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产生深远影响,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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