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与乡村振兴的逻辑意蕴和衔接路径研究
2021-11-22陈科屹何友均李秋娟
自然保护地 2021年2期
陈科屹 何友均* 李秋娟
(1.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91;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714)
林长制是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林长,负责管辖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实现林草资源的总量增长、质量显著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创新型制度[1−2]。2017年以来,安徽省、江西省在全国率先探索林长制改革,建立起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体系。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推行林长制[3]。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要求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4]。截至2021年1月,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域或者部分市、县开展了林长制改革试点。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写入党章的七大战略之一。推动乡村振兴,有利于推动农业从增产导向转为提质导向、进一步丰富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进农民福祉;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对于解决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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