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影响的探析
2021-11-21仇德超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1年11期
仇德超
【关键词】双重股权结构;优刻得;控制权
【中图分类号】F83;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1)10-0154-03
1 双重股权结构简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起源于美国,是一种通过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对公司实行控制的制度安排。大多数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通常将股份划分为两类,即高投票权的A类股份和低投票权的B类股份。高投票权的A类股份为特殊股权,通常每股有2~10票的投票权,主要面向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发行。低投票权的B类股份通常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主要面向公司外部投资者发行[1]。
长期以来,双重股权结构在形式上的不平等及由此引发的监管问题,使得双重股权结构遭到了很多学者质疑。然而,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行业的繁荣,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始青睐这种可以在融资过程中保护企业创始人控制权的股权结构。
国内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亦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一直未允许采用非同股同权结构的公司公开上市发行股票,双重股权结构在国内发展缓慢。所以,国内很多优质的高科技公司只能无奈地选择赴美上市。2013年采用“合伙人制度”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简称港交所)申请上市,但当时因为港交所坚持“同股同权”的原则而遗憾作罢。次年在碰壁港交所之后,阿里巴巴选择赴美上市,并最终成功地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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