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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顺延或者重新约定吗

2021-11-21潘家永

就业与保障 2021年7期

文/潘家永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对试用期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比较原则,加之劳资双方理解上的偏差,以致常常引发试用期方面的争议。

员工试用期内生病,企业能否单方顺延试用期

[案例]褚某与江苏某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到2020年11月30日结束。2020年11月20日,褚某因病住院20天,履行了病假手续。褚某出院到岗后,公司告知其试用期期限恢复计算。褚某认为,公司这种顺延试用期的做法是变相延长试用期,对此不予认可,于是向江苏省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

[分析]劳动者因生病等特定情况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业务素养、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违背了法律设置试用期的初衷,因此,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中止试用期计算,待导致试用期中止的情形消除后,试用期期限恢复计算。对此种做法,很多裁诉机构是认可的,而且有些省份也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应当指出,试用期中止仅指试用期限的暂停计算,但双方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依然处于存续状态,企业也仍需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用工主体义务。本案中,某公司决定顺延褚某的试用期是符合当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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