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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适用问题

2021-11-21施金萍

对外经贸 2021年8期
关键词:排他性蒙特利尔管辖权

施金萍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207)

一、《蒙特利尔公约》排他适用问题的提出

(一)从约文本身解释公约“排他适用规则”的含义

为统一实体法的典范的《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旨在建立一套统一的规则来解决国际航空运输中的纠纷,那么可以当然理解为:公约具有实质性的优先适用性。因为如果不对公约责任规则作排他性解释,在其他法比公约提供了更高赔偿额度的领域,权利人很可能放弃公约寻求他法,而这将会导致整个体系混乱,统一规则的目标不能实现[1]。

从约文本身来看,《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适用问题主要规定在第29 条,第29 条的规定延续了《华沙公约》第24 条的优先效力,并对其进一步明确[2]。《蒙特利尔公约》的第29 条列举了三种乘客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即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要属于公约规定的三个损害赔偿条款的规定之一,公约即提供诉由,据此请求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且只能依照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诉及其各自权利的确定。《华沙公约》第24 条第一款规定:在第18 条和第19 条所涉及的情况下,任何损害赔偿行为,无论如何,只能在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第18 条涉及承运人对公约规定的行李造成的损害、损失或者毁坏的责任。第19 条规定了承运人因延误而导致的行李、货物或者乘客的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款明确规定公约对根据第18 条和第19 条提出的损害赔偿提供了唯一的补救办法。公约第24 条第二款规定:第17 条涉及的案件,也适用前款的规定,但不影响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和他们各自的权利,第二款表明公约是第17 条规定的情况的唯一补救办法。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所规定的公约解释规则,首先,在解释条约用语时应当结合约文上下文和公约的宗旨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除了《蒙特利尔公约》第29 条和《华沙公约》第24 条,为了确保公约的统一适用,《华沙公约》第23 条的规定也有有避免承运人通过其他相关约定来免除或减轻自身基于公约而产生的责任的含义。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公约关于旅客人身伤亡、行李与货物的遗失及损害问题上的诉由与救济的规定具有排他性。

对公约的解释应当能够发挥公约的最大效能,而不能使公约被减弱或丧失效能。所以对《蒙特利尔公约》第29 条和《华沙公约》第24 条的解释必须从公约的立法宗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角度去解释。从公约的责任规则体系及其一体化目标来看,如果对公约的解释不能使得各缔约国间存在一致的责任规则,那么一定是不合理的解释。

《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规定了关于旅客人身伤亡、行李与货物的遗失及损害问题上的诉由与救济的排他性适用问题。一方面,公约的优先与强制适用是缔约国的条约义务,各缔约国或将公约内容直接规定在国内立法中,或在相关立法中规定某一问题适用公约之规定。另一方面,航空运输合同严格限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不可以在航空运输合同中订立法律选择条款的,也不可以选择法律。当然,公约对地方法的优先效力不能超过公约自己的实质范围。

(二)公约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排他适用”的解释与争议

虽然《蒙特利尔公约》在2003年生效之后拥有越来越多的成员国,但是很多华沙体系遗留的难题仍然不能解决,公约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挑战。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7 条,一个事件属于公约的排他性救济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事件发生在国际飞行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产生于国际飞行和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任何事件,无论是否构成事故,权利人只能依据公约寻求救济,若依据公约不能获得赔偿,由于公约提供排他性救济,权利人便不能获得任何赔偿;若事件发生在国际飞行或上下航空器任何操作过程之外,则适用地方法的责任规则。其次,该事件构成事故:一个事件构成事故可以最终决定权利人能够依据公约获得赔偿;若不构成事故,即不能依公约获得赔偿,当然也不得向其他法律寻求救济。

公约的排他规则主要包括公约诉由的排他、责任规则的排他以及管辖权规则的排他。本文将从这三个排他性规则来探讨《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适用性问题的解释及其在实践中的争议[3]。

二、《蒙特利尔公约》项下“诉由”的排他性问题

(一)公约诉由排他性的含义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统一与国际航空有关的某些规则,关于赔偿责任,公约规定了关于乘客索赔的统一制度,公约第29 条列举了三种乘客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要属于公约规定的三个损害赔偿条款的规定之一,公约即提供的诉由,据此请求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公约禁止追讨“惩罚性、示范性或任何其他非补偿性损害赔偿”。据此,公约的排他适用是指《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在其所支持的三类诉由下,对各当事国具有完全排除适用其国内法和适用其他规则的效力[4]。

排他适用性主要包括公约诉由的排他性、责任规则的排他性与管辖权规则的排他性等。从“某些”一词来看,公约并非是统一有关国际航空的所有规则。所以,公约不是乘客在国际航空承运人手中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专属原因,国家法律适用于任何不属于公约范围的损害事件(例如未履行运输合同)。

(二)公约诉由排他性问题在实践中的体现

在199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以色列航空公司诉崔元曾”案中,原告崔某起诉被告某航空公司。原告在机场遭受了其认为具有侵犯性的安检,虽然原告在安检后因并未发现威胁被允许继续登机旅行,但是此前的安检使她在旅行中身体不适、情绪不安。崔某还指称,抵达特拉维夫后,她无法找到在她的行李中的许多私人物品,她的衣服由于搜索而被弄脏和损坏。崔某回到美国之后,就医治疗了因为机场安全检查而导致的情绪不安、头痛、胃部不适、失眠。崔某向航空公司提起诉讼。

该诉讼争议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航空公司雇员的侵犯性搜查行为并不构成《华沙公约》第 17 条项下之“事故”,且《华沙公约》并未承允就精神损害问题予以赔偿之情形下,原告崔某是否仍然可以基于美国纽约州侵权法上的其他诉由另行获得损害赔偿。这直接关系到是否认可公约诉由排他性这一关键问题。

地方法院认为,崔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属于《华沙公约》第17 条规定的“事故”,因此,某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公约不允许恢复感情伤害的心身症状。第二巡回法院认为,“事故”不包括飞机的正常运行或航空公司人员在正常航空旅行中正常工作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伤害事件超出了公约对承运人的保护范围,公约不排除崔元曾的国家法律适用。

美国最高法院驳回第二巡回法院,其主张《华沙公约》第24 条在航空承运人责任方面创设了排他的诉由,这就意味着公约项下规定的此项救济途径为旅客提供了唯一的补救措施,当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诉讼不满足第17 条的责任要件时,便既不可基于公约给予赔偿,也无法再基于任何其他国内法依据给予赔偿。换言之,因公约第17 条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只能根据公约提起诉讼,如果无法根据公约第17 条获得赔偿,则无法获得任何赔偿;一旦公约规则适用,则应排除所有州法和联邦法而优先适用。

(三)对公约诉由排他性问题的分析

崔某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华沙公约》第17 条作了排他性解释,公约第17 条所创设的诉由是排除所有以国家法或州法为基础的诉由,而在此之前,对于公约第17 条在州法或联邦法之外是否创设了排他性诉由,美国各法院并不能达成共识。《华沙公约》第17条和第24 条的排他性原则同样保留在《蒙特利尔公约》中。但是最高院的解释,使得一些旅客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遭受精神损害的、被扣押搜查的,以及其他公民权利被侵犯的的旅客等,这也是公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美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普遍认为《华沙公约》规定了独立的诉由,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国际私法的这些领域出现法律冲突,因为这些领域的规则尚未统一。国家法律可以执行实质性法律问题,例如赔偿损害的含义,在程序法方面也有补充作用。因此,在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条件和承运人责任的问题上,按照公约的规定,当事人是不可以在航空运输合同中订立法律选择条款的,公约未给法律选择留有余地,排除国内法的适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结果表明了其对公约排他适用属性的实践立场——公约将地方法院排除在外而为乘客提供排他性救济,对于乘客身体上的伤害、货物或行李的迟延提起损害赔偿,公约排除其依本地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最高法院对公约排他适用属性的解释遵从公约的主旨且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公约解释规则。虽然崔某案的判决结果不能使崔某所受损害得到赔偿,但是崔某案判决结果与最高法院的解释为之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极为重要的先例价值,之后,在同类案件中,一旦公约适用,公约不仅规定了排他的诉由,也完全优先适用于基于州法律等地方法律提出的索赔。判决否认了那些在适用公约时仍然允许根据州法律进行索赔诉讼的案件的先例价值,因为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否认了公约责任规则的优先适用,关于反对公约具有排他性的判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蒙特利尔公约》项下“责任规则”的排他性问题

(一)对公约责任规则排他性的理解

崔某案判决后,《蒙特利尔公约》在适用的情况下提供了完全排他的诉由。如果一项索赔是基于在航空国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原告可以正当地依据公约第17、18、19 条要求赔偿,公约的赔偿责任规则适用并且是排他性的。

《蒙特利尔公约》第29 条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华沙公约》第24 条的用意: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第17、18、19 条的情况下,一方面,即排除了国家或地方法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所有其他诉因;另一方面,不能通过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以侵权行为或以其他方式采取行动来规避其规定,公约适用后,其适用的条件和责任限额即可适用。

可见与公约诉由排他性相同,公约项下的实体责任规则也具有排他适用效力,即适用于运输的责任规则不包括可能适用的所有当地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承运人损害赔偿问题的责任限额、损害性质和损害范围等方面。管辖权规则也在公约责任规则范围内,但会单独讨论。此外,公约的排他性不仅仅是排除国内法等地方法律的适用,也不允许地方法通过补充规定变相更改公约规则的适用效果。本文以延误规则为例,通过对欧盟法院的司法实践的解读来分析欧盟法规的制度。欧盟法院的司法实践对《蒙特利尔公约》产生了不利影响,并且在国际航空领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二)公约责任规则排他性问题在实践中的挑战——以欧盟 《261/2004 号法规》与公约责任规则冲突为例

在2011年欧盟法院的“尼尔逊等人诉汉莎航空公司”案中,欧盟法院(CJEU)认为,根据欧盟《261/2004号法规》,在登机和取消被拒绝的情况下,或者在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即延误三小时或更多时间抵达最终目的地,乘客有权获得赔偿。欧洲法院认为欧盟法规的规定与《蒙特利尔公约》并不冲突,因为欧盟法规项下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是一种不便,而不是《蒙特利尔公约》第19 条规定的“延误带来的损害”,法规对于延误的规定并没有破坏《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原则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诚信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第29 条规定,赔偿只能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得到赔偿。但是,欧盟法规不仅规定了延误,还提供了除《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诉由之外的其他法律依据来解决拖延造成的损害问题,即公约没有明确提到“取消”“碰撞”或“拒绝登机”,这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判决。欧盟法律属于大陆民法体系,在大陆法解释中,第19 条涉及延迟的范围并不包括拒绝登机和取消的情况,而欧盟法规的规定过于自由,变相更改了公约在延误规则上的适用效果,违反了公约的排他适用原则。在国际法中,国内法并不是违反条约义务的理由,因此,欧盟法规的颁布与欧盟本身承认的义务不一致。所以欧盟法规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 条的规定,损害了《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协调工作。除此之外,被告某航空公司认为欧盟法规的规定具有惩罚性,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29 条的规定。退一步说,如果欧盟法规的规定具有惩罚性,便冒犯了《蒙特利尔公约》第29 条;如果欧盟法规是补偿性的,便与《蒙特利尔公约》第19 条相抵触;再退一步说,即使欧洲法院是正确的,欧盟法规旨在根据第19 条为补偿提供补充手段,也违反了第29 条所包含的排他性原则。所以无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否被认为是排他性的,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欧盟法规均不适用于处理欧盟拒绝登机、延误和取消的问题[5]。

(三)对公约责任规则排他性问题的分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欧洲共同体的机构和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诚信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没有争议的。欧盟在《蒙特利尔公约》明确规定的领域内管制同一类行为,变相更改了公约规定的内容,对公约的适用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其次,关于损害赔偿问题,《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明确,其拥有强制管辖权,无论其选择何种索赔依据。欧盟法院的实践已经破坏了公约的排他适用原则[6]。

具体来说,《蒙特利尔公约》和欧盟法规制定的目的不同,欧盟《261/2004 号法规》旨在为航空旅客提供高度保护,而《蒙特利尔公约》的目标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旨在确保统一适用责任制度、适当平衡各种利益以及不受合同或法定条款的损害。保护航空旅客的利益固然十分重要,但不能以牺牲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公约的稳定性为代价,相反,而应该以遵守国际法原则和保护国际公约利益为前提,从而通过立法、修法来实现保护航空旅客利益的目的。名誉教授P.P.C. Haanappel 提出了解决办法,例如根据“规则”第8 条和第9 条从《蒙特利尔公约》的任何损害赔偿中扣除护理费用,或者取消对法规的延误的规定,并由公约处理。

四、《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管辖权规则”的排他性问题

(一)公约管辖权规则排他适用的含义

《蒙特利尔公约》第29 条和《华沙公约》第24 条规定了公约规则在适用上的排他性和强制性,包括公约诉由、责任规则、管辖权等方面。即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基于何种理由,均只能依照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即公约的管辖权规则,与公约的诉由、责任规则的相同,不论适用公约的案件被识别成侵权、合同还是其他案件,审理的法院均应该受《蒙特利尔公约》管辖权规则约束。

所以原则上,一旦原告确定他的案件属于第17/18/19 条,并且承运人无法限制其责任,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便可随之确定。但事实上,公约可能不会成为适用的公约,因为实践中索赔人索赔的被告并不一定是承运人,而公约并没有明确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一定只能向承运人主张?索赔人处于利益考量向航空器制造商、航空器维护商或者其他承运人以外的当事人索赔时,公约的排他适用原则是否仍然有效?

(二)公约管辖权规则排他性问题在实践中的争议

2006年,某航空公司运营的空中客车飞机发生坠机事件,多名人员遇难。大多数遇难者亲属接受了某航空公司按《华沙公约》规定提供的赔偿金方案,但少部分不愿接受的在图卢兹法院起诉了制造商某公司。某公司和某航空公司还没有就此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协议。提交给图卢兹上诉法院的问题集中在其管辖权限上,如果《华沙公约》适用的话,法国图卢兹法院和法国任何其他地方的法院都不能对本案作出裁决。

某航空公司认为:图卢兹法院无权裁决这一案件。因为此次事故是在国际航班期间乘坐飞机在飞机上进行的,并且造成乘客死亡,符合公约第17 条项下的“事故”,所以适用于《华沙公约》。《华沙公约》的适用性应按照国际航空运输条件和《华沙公约》第17 条的规定进行检验,而不是根据相关的合同或其他诉由。公约适用于对承运人提起的一切索赔,不论索赔人是谁,且其责任仅限于华沙公约的规定,包括管辖权的规定。而根据《华沙公约》,图卢兹法院不属于该公约的强制性和专属性管辖规则的法院。所以图卢兹法院无管辖权。上诉法院支持了某航空公司的观点。

(三)公约管辖权规则排他性问题的分析

法国法院审查了图卢兹法院是否有权作出由乘客对制造商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的问题。本案事件产生于国际飞行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构成《华沙公约》第 17 条项下之“事故”,应当排他适用《华沙公约》的诉由、责任规则以及管辖权规则。由于目前的情况涉及亚美尼亚航空公司的责任,即使这些索赔是针对制造商,《华沙公约》对于乘客亲属对航空公司的索赔事件仍有管辖权。由于图卢兹法院不是《华沙公约》第28 条所指法院之一,其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7]。

虽然《华沙公约》没有对非承运人被告的司法管辖权提供指导,但是上诉法院并没有适用法国国内法关于管辖权的普通规则,而是正确分析了《华沙公约》排他适用属性和亚美尼亚航空公司的有关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统一的目标的解读,严格遵守《华沙公约》的适用规则并将其应用于实践,并且遵守国际公约优先于法国国内法的国际法原则。

五、结语

在国际实践中,《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适用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根据公约宗旨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公约解释规则,公约的排他适用属性即:公约在其适用范围内为乘客提供排他性救济,对于乘客身体上的伤害、货物或行李的迟延提起损害赔偿,公约排除其依本地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便乘客依据公约不能获得赔偿。作为公约的当事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得违背自己的国际义务,严格遵守公约规则并将其应用于实践。当公约的规定与国内法规或其他地方法规相冲突的时候,国内法的利益固然十分重要,但不能以牺牲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公约的稳定性为代价,相反,而应该以遵守国际法原则和保护国际公约利益为前提,从而通过立法、修法来实现保护航空旅客利益的目的。我国航空业的发展与美国、欧盟、法国等比较相对较晚,相关立法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进步空间。我国应该借鉴他国经验,为中国航空事业的发展谋求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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