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研究
2021-11-21张亚飞赵迟迟
对外经贸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张亚飞 赵迟迟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问题的提出
他人伪造印章,以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构成表见代理时是否需要考虑某公司一方的因素。据此,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便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表见代理意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并将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从最初的《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再到如今的《民法典》,表见代理无疑是民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在保护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表见代理系以牺牲被代理人的自由为代价,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时,被代理人即失去拒绝追认的权利,而有义务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故在何种情形下成立表见代理就必须慎之又慎。主要探讨两方面的问题:1.确立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依据何在;2.该以何种归责原则去认定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二、被代理人可归责性要件确立的一般分析
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被代理人可归责性问题观点不一、做法不一,有必要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确立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立法者应尽快进行释法,确立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要件,以期既能有效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实现表见代理的立法目的,又能兼顾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使两方利益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以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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