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服务税征管之路径选择
2021-11-21刘芬平
对外经贸 2021年6期
李 鑫 刘芬平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近年来,全球数字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早在2020 年初,世界上就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就征收数字服务税这一新制度达成了初步协议。为了抢占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先机,多国单方面开征数字服务税并颁布了相关法律,这种做法给世界秩序和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冲击,也对他国税收权益造成了巨大影响。“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引发了当前传统税收的不公平,数字服务税便应运而生。它是一项国际税收框架改革前的临时措施,目的主要在于使税收在数字企业创造价值的地方被公平合理的征收,让税制适应经济数字化的发展。[1]而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大国,开征数字服务税是必要之举。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一)规模现状
根据《2020 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中显示,近年来,中国的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在GDP 中占比也越来越高,到2019 年比2005 年增长了22%,其中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更是已由2005 年的2.6 万亿元增加到2019 年的35.8 万亿元。由此可见,我国已成为数字经济生产和消费大国。快速的数字经济发展催生了大批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诸如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导致传统的税收模式无法适应新型的数字经济化时代,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对这些新兴产业进行税收界定,导致税收的不公平性。
(二)制度现状
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起直接的有关数字服务税的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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