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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吗

2021-11-20肖俊林

方圆 2021年21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

肖俊林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主持公道,在我走投无路时,是检察机关重新点燃了我生活的希望。”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初级鉴定结论书》后,吴某第一时间致电河北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达发自内心的感激之情。

多年前,吴某在工地干活时受伤,却因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屡屡受阻。抱着最后一丝希望,他走进了河北省某市检察院的大门,事情自此发生了转机……原来,这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的背后还有一段曲折故事。

行政决定: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012年6月,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一大楼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木工活分包给周某等人。同年7月23日,工地需要增加人手拆除模板,周某便联系吴某等人到工地干活,按日计酬。没想到,次日,吴某就在拆除三楼模板时从楼上摔下受伤。

2016年4月10日,吴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委托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依法办理。某县人社局于同年6月7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吴某不服,向某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以某县人社局没有相关职责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吴某寄希望于某市人社局,盼着能被顺利认定为工伤,不承想盼到的仍是一份《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某市人社局在决定书中写明了原因:“你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无与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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