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数字音乐的授权模式及其创新
2021-11-18刘斌斌卢晓庆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刘斌斌 卢晓庆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既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加强和亚欧非乃至世界各国互利合作的关键。2017年,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标志着知识产权正式成为“一带一路”合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作为跨文化交流的活跃文化形式,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一直备受瞩目。音乐作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兼具人身属性和经济属性。随着时代发展,传统产业面临转型升级的发展要求,产业转型又以合理配套的保护机制作为体制保障。目前,互联网的普及加速了音乐产业向数字化模式转变,同时音乐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权利许可方式易受到传播方式的影响,音乐作品的传播技术转变后,既有权利体系下权利设置与市场需求并不能良好兼容。(1)熊琦:《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解与借鉴》,《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第142-160页。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2020全球音乐市场报告》,我国数字音乐用户规模自2018年上半年以来,较为稳定地维持在8亿量级的高位,而《2019年中国数字音乐内容付费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付费用户仅占5.3%。由此可知,我国数字音乐付费用户规模扩张极具潜力,数字音乐用户规模有较大上升空间。现有数字音乐授权模式亟待完善以及创新发展,以满足健全国内版权保护模式和建立国际化版权合作机制的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