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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照走光,摄影馆须担责

2021-11-16秦风

莫愁·智慧女性 2021年11期
关键词:样片抚慰金医疗费

秦风

拍摄艺术照过于暴露

家住沈阳的李婧50岁生日时,想拍一组艺术照给自己作为生日礼物。她看到“风姿”摄影馆有优惠酬宾活动,遂决定前往。

2020年5月24日,摄影馆前台工作人员接待了李婧,向她推荐了“浮世绘”风格的艺术照。工作人员介绍称,“浮世绘”原本是日本的风俗画,现在运用到了摄影技术上。“套餐价格168元至3688元不等,优惠酬宾期间打六折,100元起。”工作人员还拿出十几张样片给李婧看,样片里的女性没有衣服遮体,却并不裸露胸部及下体隐私部位。李婧表示按照效果图完全可以接受,随后选择了价格最低的套餐,预交费用100元。

四天后,李婧到摄影馆拍照。女助理让李婧脱光衣服,并摆好姿势。男摄影师随后进入影棚,从不同侧面“咔嚓”了十几下。照片不是立等可取,需要进行精修。6月27日,李婧接到摄影馆前台工作人员通知,让她去选片。李婧看到备选的照片,顿时惊呼:“这照片是怎么拍的呀?私密的地方看得清清楚楚。”工作人员解释道:“是按照你选的样片拍的,觉得不行的话,可以重拍。”李婧着急地说:“不是这么个事,摄影师是男的,他看到了不该看的。”工作人员掩嘴笑道:“拍照的老师是帅哥,他哪有兴趣看你。”李婧听了气得浑身发抖,拨打110报警。民警认为这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建议李婧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赔偿精神损失

连续数天,李婧的眼前总是晃动着自己裸露的照片,想到摄影馆员工都会看到,感觉太丢人了。她彻夜无眠,情绪十分低落。

2020年7月5日,李婧到医院就诊,医生让她填写了抑郁自评测量表,分析报告诊断意见为: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抑郁症状。焦虑自评测量表结果分析报告中诊断说明:可能存在重度焦虑症状。医生开具了相应药品。李婧支付了618.32元的医疗费,并购买了246.72元的药品。

李婧将摄影馆告上法庭,要求摄影馆赔偿治疗费865.04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责令摄影馆及男摄影师赔礼道歉、严禁各种形式传播。

针对李婧的诉讼,摄影馆辩称,原被告已成立“浮世绘”摄影服务合同,且被告已履行完拍摄义务,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想取走五张精修照片的版权,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不可能因拍摄照片而产生抑郁症状,其发生的治疗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其就诊记录仅是其自述,抑郁自评测量表和焦虑自评测量表不能证明原告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由于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亦无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經审理认为,摄影馆在拍照前出示的样片为利用拍摄角度及姿势遮挡顾客的相关私密部位,但所拍摄的照片却与样片效果不同,李婧的私密部位裸露可见,导致李婧出现情绪问题并到医院就诊,摄影馆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供的正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618.32元,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婧还要求严禁摄影馆通过各种形式传播涉案照片,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传播情形,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30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摄影馆赔偿李婧医疗费61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向李婧赔礼道歉。

销毁拍摄照片

李婧和摄影馆分别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李婧提出,摄影馆拍摄的裸露照片导致其患抑郁症,摄影馆应支付后续治疗费5万元,增加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此外,鉴于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摄影馆除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必须与李婧签订完全销毁该系列照片且绝不外泄的协议书,以充分保障隐私权不会再次被侵害。

摄影馆答辩提出,李婧明确知晓拍摄该艺术照时不穿任何衣物,并表示完全接受。在摄影馆为其拍摄的艺术照中,李婧拥有选择五张照片的权利,只要经过选择确认,摄影馆完全可以通过阴影或其他修饰方式,对裸露的隐私部位进行遮挡,或者全部删除。李婧出现的所谓情绪问题,完全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与摄影馆无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摄影馆在为李婧拍摄的照片中,有十一张与样片效果图不同,并且暴露了李婧的个人隐私部位。李婧看到这些照片后,不仅当场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还出现抑郁症状,原审法院依据病历以及抑郁和焦虑自评量表结果分析报告,认定李婧的病情与摄影馆未按服务合同约定进行拍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确认摄影馆侵害了李婧的人格权,判决其赔偿给李婧医疗费618.32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赔礼道歉。该判决结果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摄影馆上诉提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李婧要求增加赔偿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2021年4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摄影馆赔偿李婧医疗费61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当面向李婧赔礼道歉的原判决。增加判决项,摄影馆彻底销毁给李婧拍摄的十一张暴露隐私部位的照片,并保证其隐私权不会再次被侵害。

【以案说法】

《民法典》对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和继承各编并立,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民人格权的高度重视。《民法典》在人格权一般规定中,仍然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此外,《民法典》扩大了对人格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文中人物及摄影馆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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