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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企业创新绩效

2021-11-16刘玉环

商学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费用政策效果

陈 宇,刘玉环

(1.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 102206;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 518129 )

一、引言

自2013年起,我国出台多项意见,包括国办发〔2013〕8号、国发〔2017〕37号文件等,强调要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促进企业创新研发出更多核心技术并加速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转化。2019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提出,要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确定相关措施推动产业的提质升级。可以看出,我国对企业创新十分重视,对企业创新的关注和支持贯穿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而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虽与自身相比明显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诸多问题。从宏观政策上来看,我国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从微观主体上来看,我国企业的研发投入数量较小,且研发效果难以保证,关键技术仍非常缺乏。因此,国家需要加大政策力度,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为企业创新减负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一定的比例加计扣除,减少了企业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在创新支出上的成本,减弱了研发投入占用周转资金所造成的风险,有助于引导企业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在研发方面。最早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到1996年,该政策(财工字〔1996〕41号)明确指出只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此后,该政策的适用企业范围不断扩大,直到2016年扩展至除部分行业外的所有企业(财税〔2015〕119号)。再之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75%,2021年提升至100%。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提出促进科技成果等在企业的实际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转化。可以看出,企业的创新绩效不只包括创新成果的产出,企业财务绩效的提升也是重要的一方面,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完整的创新绩效,政策效果的评估应该同时考虑这两方面。基于此,本文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为政策冲击,选取2013—2017年上市企业数据,使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分析了该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及财务绩效的影响及影响机制,并探究了产权性质、规模、市场竞争程度、融资约束程度、管理层薪酬及控制权激励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

由于该政策是国家促进企业创新的重要举措,所以对该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成为诸多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该领域研究已有较为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

(一)创新绩效的相关研究

当前的研究主要关注该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而较少全面讨论政策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创新绩效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效率和活动效果进行评价的一种指标。从要素观来看,创新绩效包含产品、流程、服务和商业模式上的创新成果(陈劲和郑刚,2009;Betz和Frederick,2011)[1-2];从过程观来看,创新绩效是企业从发掘市场机会开始,建立新的生产经营系统、推出新的产品和方法等,开辟新市场,并最终获取商业上的实际利益(吴贵生,2000)[3];是创意到创新技术成果,如新产品、新系统、新流程等,再到实现商业性的转化(Freeman和Soete,1997)[4]。从绩效观来看,创新绩效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执行质量和效率、技术创新产出的成果和企业技术创新为企业带来的商业上的成功(高建等,2004)[5]。李培楠等(2014)[6]在衡量创新绩效时就考虑了价值实现因素,将创新过程分为两部分: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并用发明专利拥有量衡量第一阶段绩效,用财务指标——新产品销售收入衡量第二阶段的创新绩效。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影响研究

众多学者关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层面的影响。Bronzini和Iachini(2014)[7]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有效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影响企业进行研发活动获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Hall和Reenen,2000)[8]。也有学者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在长期并不能促进企业创新(Brown等,2017;Hasen,2017)[9-10]。

不同学者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多项实证研究。Eisner等(1984)[11]认为类似政策对某些特殊行业企业的激励效果较小。姚维保等(2020)[12]运用传统能源行业上市企业的数据,发现该政策促进了传统能源企业增加了研发投入,但对于一次能源行业的激励效果明显小于总体样本。姚维保和张翼飞(2020)[13]研究了该政策对医药上市企业的创新绩效和财务绩效影响,运用GLS方法,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企业增加了研发的人力和财力投入,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绩效。崔也光和王京(2020)[14]采用双重差分加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以研发投入为2016年实施政策的效果衡量指标,研究了三大经济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的差异,发现政策仅对三大经济区内的企业有效,而且对长三角经济区研发投入的促进效果远强于京津冀和珠三角经济区,并进一步提出可能是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强度、经济发展现状的差异性导致的。

(三)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节变量研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会受到各种社会环境因素、企业特征差异的影响,单纯分析政策效果的误差较大。只有充分了解政策与其他因素的相互作用机制,才能真正明确该政策在现实中产生的实际效果,许多学者对这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目前关于异质性部分,学术领域探讨比较多的因素有企业规模、企业的产权性质、行业分类等。高玥和徐勍(2020)[15]以2016年开始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一项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差分方法研究了行业特征对政策效果的影响,发现虽然该政策整体上会提升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但对研发密集型行业研发强度的促进效果不显著。贺康等(2020)[16]运用相同方法对同一政策进行研究,选用了专利申请数量、专利申请数与研发支出的比值分别表示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发现该政策对非国有企业、规模较大企业、市场化程度高地区的企业以及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激励效果更佳。孙自愿等(2020)[17]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国家希望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但是部分企业可能为获取政策利益做出研发操纵行为,这也会对政策效果产生影响。有学者(Shust,2015;Tahinakis,2014)[18-19]认为企业存在动机通过研发活动进行盈余管理,研发投入更多的企业会进行更高程度的盈余管理。陈海声和连敏超(2020)[20]以2008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研究政策对象,采用双重差分和分段研究方法,发现政策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但并未提高研发效率,政策实施加剧了企业的“研发操纵”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新的盈余管理手段。吴秋生和冯艺(2020)[21]选取研发投入总量和强度、无形资产增量和销售利润率分别反映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计算出研发投入效率,然后探究了研发加计扣除强度对研发投入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强度越大,研发投入效率越低;研发费用归类操纵程度在其中发挥了部分中介效应,即加计扣除强度增大,企业越有动机虚增研发费用,将其他费用归类到研发费用名目下,研发投入与产出的不同步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研发投入效率降低。

相较于上述已有文献研究,本文存在下述三点可能的边际贡献。

第一,本文探究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效果,虽然该研究领域已经积累了较多文献,但当前文献研究集中在该政策对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的效果上面,本文的创新点之一在于拓宽了研究视角,探究了该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财务表现两方面的影响,更完整地进行了政策效果评估,不仅明确了该政策是否促进了企业创新,还进一步研究了企业技术的创新是否转化成了实际的经济效益,促进了企业业绩的提高。

第二,以往的研究大多将研发投入直接作为因变量,而本文在进行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影响研究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明确该政策发挥作用的影响机制,对研发投入是否在其中发挥中介作用进行了完整的检验,将整个作用链条梳理得更加清晰、更具逻辑性,探究了政策是否按照预期路径发挥作用。

第三,该政策对不同特征的企业有不同的政策效果,众多文献探究了产权性质、规模、行业等因素如何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本文在异质性检验方面也进行了拓展创新,考虑了当下企业比较重要的指标,如融资约束、行业竞争程度等,期望能为政府将来出台更适应各企业特点的政策提供参考。

三、政策发展历程及理论分析

(一)政策发展历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研发相关支出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该政策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投入,建设创新企业、创新国家而实行的举措。早在1996年,我国就已颁布了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效益实现方式的转变。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50%扣除。但此政策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对上述文件做出补充通知,特别指出适用上述政策的企业为盈利企业,且研发费用必须满足10%的年增长率,若加计的50%扣除额度超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递延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亏损企业可据实扣除研发支出,但无论研发支出增长比例多少均不可加计扣除。

2003—2007年,我国进一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鼓励各种类型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增加企业效益,在时代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发了若干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财税〔2006〕88号,扩大了该政策享受主体的范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适用主体由国有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扩大至按规定设置财务账簿、核算制度健全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在政策具体适用上,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由行政审核批准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政策条件进一步放宽,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该政策以法律形式被确定。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做出了系统化、体系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主体、研发活动的内涵、研发费用的范围和归集处理等内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明确了结转弥补问题。2008—2012年之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改革统一了以前分散的文件规定,使政策变得更加系统和详细,明确了新旧税法衔接问题,消除了各地税务机关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

2013年至今,该政策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企业享受政策红利越来越多、越来越便利。财税〔2013〕70号文件将研发费用范围扩大的政策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为了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财税〔2015〕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政策优惠,再次拓宽了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的范围,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更容易归集到研发费用当中,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同时该文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六种行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均可以享受该政策,极大放宽了政策适用主体的范围,缩小了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差异,有助于鼓励全社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这项改革是政策适用范围的一次重大改变,是政策真正意义上实现“普惠型”的转变。基于此,本文在实证部分量化分析了该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实际影响。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文件简化了该政策的税务处理,便于纳税人享受优惠。2017年,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75%。同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若干文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以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2018年,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将高扣除比例推广至除六大行业之外的全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汇总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政策发展历程

纵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改革历程,政策逐步由特惠转变为普惠,政策门槛不断降低、优惠范围不断扩大、扣除比例大幅增加、税务处理不断简化,对鼓励企业创新起到了一定作用。

(二)理论分析

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创新绩效主要包含两方面:创新技术绩效和创新财务绩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预期目标主要是通过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促进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活动,形成创新产出成果,即达成创新技术绩效;进而通过利用创新成果使企业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即达成创新财务绩效。已有研究认为,除了上述影响途径外,该政策还有可能通过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从而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投资经营,进而影响企业绩效。

1.政策预期路径

企业进行创新活动通常投资巨大,且研发周期长,全周期都需要不断地进行投入,可能会造成企业人力资源和营运资金的巨大耗费。经过上述理论分析,研发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尽管企业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研发活动,最终研发活动是否能形成创新成果也是无法确定的,即使形成创新成果,市场情况变化剧烈,研发成果是否保有先进性、能否满足市场需求也无法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动机大幅减弱。同时,企业成功开发的研究成果可能被其他企业模仿,易于造成企业等待享受其他企业的研发红利、不再主动研发,十分不利于全社会创新经济的发展。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一种税基式优惠政策,使企业少缴纳了所得税,实质上相当于对研发活动的一种资金补偿,降低了研发活动的成本,使得企业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研发投入量增加,增强了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支出的动机。

研发投入是创新产出的必要条件,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更有可能获得创新成果,包括产品类型和制作工艺的创新成果、生产流程上的创新成果等,这就是本文提到的创新技术绩效。通过有效利用研发成果,比如,通过产品类型创新,企业能够满足特定市场需求,可以开拓新市场,发展新的目标客户,从而获得更高的业务收益。通过产品制作工艺的创新,使得本企业产品质量更佳,从而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获得大量忠诚消费者,有利于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加。通过生产流程上的创新,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同样的时间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利润。企业通过研发活动最终在市场上获取更高的收益,这就是研发活动促成的创新财务绩效。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

2.非政策预期路径

有研究认为,该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实际上相当于企业获得一笔国家补偿的流动资金,企业拥有了更加充裕的现金流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从而使自身的财务绩效得到提升。

在政策实施前,企业内部大量的经营现金由于支付经营成本和缴纳税款流出,企业无法积累到足够的营业利润。缺乏资金致使企业难以进行正常的业务开拓和规模扩充,无法提升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逐渐落后,甚至被淘汰,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的下降使企业能够获得的市场效益大幅减少。同时,企业可能被迫放弃很好的投资机会,造成企业缺少新的收入增长点,财务绩效无法得到提升。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使企业的内部资金减少外流,留存收益积累增多,更多的资金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的改善,企业规模扩大,生产效率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不断增强,经营收益也会随之增加。同时,企业也可以使用政策带来的自由现金流去寻求更好的投资机会,帮助企业业务快速发展,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从而使公司财务表现更加出色。

由于该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推动我国建设创新强国,而上述分析提到的其他影响途径中,该项政策的实施并未实质上提升企业的创新实力,与政策的预期目的与落脚点相差较大,本文意图检验政策是否通过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而促进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和财务指标的提升。基于此,提出假设2:研发投入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发挥中介作用。

四、实证设计

(一)模型设定

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方法探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以排除一些外部因素对结果的干扰,很好地解决部分内生性问题。

本文的基本回归模型如下式(1):

(1)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了获取能够支持政策实证研究的必要年份的数据,本文选取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研究。本文选取的研究时间跨度为2013—2017年。同时本文剔除了在负面清单之列的六大行业企业、ST企业、金融企业以及在2013年之前未上市的企业,以使数据更加有效。由于政策在改革前只适用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选取控制组与实验组时,本文根据政策实施前的企业高新技术资质认定文件以及企业年报判断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前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若享受,归类为控制组,否则为实验组。经过上述数据处理过程,本文最终得到控制组有1259家企业、实验组有653家企业。本文所需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

(三)变量说明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创新绩效,分为两部分:创新技术绩效与创新财务绩效。解释变量如前所述,为实验组虚拟变量treat与政策虚拟变量post的乘积。具体衡量指标以及影响机制检验变量、异质性检验变量、控制变量的具体说明,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具体说明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结果分析

1.平行趋势检验

本文将通过双重差分方法进行政策效果的检验。使用双重差分方法需要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检验结果如图1所示,左侧的被解释变量为创新技术绩效指标,右侧的被解释变量为创新财务绩效指标。可以看出,在政策实施之前,回归系数均不显著,平行趋势检验通过。

图1 平行趋势检验

2.基准回归结果

在通过平行趋势检验后,本文进行了政策效果检验,基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列(1)和列(3)未加入控制变量,列(2)和列(4)为加入控制变量的结果,均控制了企业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用以剔除企业的一些个体特征差异和时间效应对结果的干扰。可以看出,各项检验中交乘项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技术绩效和创新财务绩效,验证了假设1。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从控制变量来看,企业规模和现金流的系数也显著为正,有助于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增加。本文在模型中加入这些变量,降低了选择性误差,使研究结果更加稳健,同时也为本文后续异质性部分的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稳健性检验

为了能更准确地反映政策冲击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增强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多项稳健性检验。

1.安慰剂检验

本文将政策冲击的年份假定为2015年,回归得到表4列(1)和列(2);将政策冲击的年份假定为2014年,回归得到表4列(3)和列(4)。可以看出,假定政策为2015年或者2014年实施,得到的交乘项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说明虚拟政策未对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变化不是由政策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原政策有效。

表4 安慰剂检验

2.替换变量

(1)替换创新技术绩效衡量指标

专利分为三类,有学者认为其中更有代表性的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若仅用总的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衡量指标,忽视了创新产出的结构问题:如果政策仅促进了企业外观设计等专利的增加,那么企业创新实力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创新产出是低效率的,政策的效果将会被高估。因此,本文研究了政策对三个不同类别的专利申请数量的影响。lnfpat为发明专利的对数,lnspat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数,lnwpat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数,实证结果如表5列(1)、列(2)、列(3)所示,可以看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显著促进了企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数量没有显著影响,说明政策使企业的创新产出结构得到改善,实质性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

(2)替换创新财务绩效衡量指标

在进行创新财务绩效衡量时,本文使用了营业收入对数指标。为使结果更加稳健,本文将其替换为相对值指标,收入资产比率(incomea,营业收入/资产总计,滞后一年数据)和总资产净利润率(roa,净利润/总资产余额,滞后一年数据),再次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列(4)、列(5)所示,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财务绩效的提升作用仍然十分显著,与前文结果一致。

表5 替换创新绩效衡量指标

3.采用PSM-DID方法

采用PSM方法将实验组和控制组企业进行匹配后再进行DID,有助于缓解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的个体差异导致的自选择问题。本文选取全部控制变量作为匹配特征,匹配方法使用一对一近邻匹配,匹配前后的对比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匹配前后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差异显著缩小。

图2 匹配前后对比图

本文使用匹配后的样本数据再次进行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相似,依然支持基准回归中的结论: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后,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财务表现均有了显著提升。

表6 PSM-DID检验

4.考虑政府补助

为了避免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混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效果当中,本文将政府补助(符号lngrant)作为控制变量加入模型当中进行检验。衡量指标为政府补助的对数。结果如表7所示,加入政府补助变量后,政策对创新技术绩效的影响系数由基准回归中的0.1838缩减为0.1814,对创新财务绩效的影响系数由基准回归中的0.0504缩减为0.0342,说明剔除政府补助虚高的政策效应后,政策仍然十分显著地促进了企业创新绩效的提高,证明了结果的稳健性。

表7 加入政府补助检验

(三)影响机制检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助力企业提升创新水平的重要举措,在前文理论部分中提到,政策预期目标是通过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而促进企业创新产出增加,并且通过创新产出的应用进一步促进企业财务绩效的提高。有学者研究认为,政策存在除创新外的其他影响机制。政策是否按照预期路径发挥作用是评价政策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维度,因此本文将对影响机制做出检验。研发投入的中介效应检验还需两个步骤:

(1)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投入的影响。模型如下:

(2)

(2)将研发投入作为变量加入基准回归模型中进行检验。模型如下:

(3)

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β1、β2、β3三类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研发投入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创新绩效中间发挥部分中介效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虽未完全通过研发投入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影响,但也按照预期路径发挥了一定作用,政策是有效的,验证了假设2。

表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机制检验

(四)异质性分析

1.产权性质

本文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利用基准回归模型进行检验,结果如表9所示。列(1)、列(3)为国有企业回归结果,政策对创新技术绩效和创新财务绩效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713和0.0548。列(2)、列(4)为非国有企业回归结果,政策对创新技术绩效和创新财务绩效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596和0.0403,明显小于国有企业的影响系数。结果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作用更强,可能原因是,一方面,国有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需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因此对政策的实施更加敏感,使用政策也更加积极;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部分由政府任命,与政府联系更加紧密,更了解如何有效利用政策,因此政策的作用效果更强。

表9 产权性质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

2.规模

本文将规模变量size与政策、实验组虚拟变量的交乘项streat*post加入基准回归模型中,利用三重差分方法探究规模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结果如表10列(1)、列(2)所示。以创新技术绩效和创新财务绩效分别为被解释变量,交乘项前的系数分别为0.0084和0.0022,显著性水平均为1%,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技术绩效和创新财务绩效的提升作用均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加而增强,可能原因是:一方面,规模较大的企业更有能力洞察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方向,及时掌握新的研发点,同时,规模较大的企业本身经营能力更强,内部资金积累相较于中小规模企业更加充盈,有实力进行投资金额较大的研发活动,也相应能承担研发活动的结果不确定性,因此其对待研发活动的态度会更加积极。另一方面,规模较大的企业经营时间较长,各功能部门设置相对完善,通常有专门的研发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企业已经进行过众多的研发项目,运用政策降低研发创新成本的经验丰富,对研发相关的税收政策更加敏感,能够更好地运用政策减轻研发活动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同时,规模较大的企业研发活动更为频繁,投资数额更为庞大,因此,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使研发投入的成本减少更多,规模较大的企业受到的政策激励远大于规模较小的企业。

表10 规模、市场竞争程度、融资约束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

3.市场竞争程度

HHIasset为赫芬达尔指数,数值越大,代表市场竞争程度越小。本文将市场竞争程度变量HHIasset与政策、实验组虚拟变量的交乘项Htreat*post加入到基准回归模型中,利用三重差分方法探究市场竞争程度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结果如表10列(3)、列(4)所示,交乘项前的系数分别为-0.0505和0.0149,显著性水平均为1%,说明行业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削弱了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可能原因是在市场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环境中,企业能够获得的超额利润较低,内部资金积累不够充足,不具备开展投资较大的研发项目的能力,同时,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使企业更关注当前的生存问题,研发创新活动会加剧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意愿受到抑制,对创新相关税收政策不敏感。

4.融资约束

本文将融资约束程度变量SA与政策、实验组虚拟变量的交乘项rztreat*post加入到基准回归模型中,利用三重差分方法探究融资约束程度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SA指数为负,绝对值越大表示融资约束越严重(鞠晓生等,2013)[22]。结果如表10列(5)、列(6)所示,交乘项rztreat*post的系数分别为-0.0505和-0.0149,显著性水平为1%,说明SA指数越小,即融资约束越严重,政策的实施效果越好。可能原因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高了企业现金流充足性,对融资约束严重的企业作用较大,因此政策效果更好。

5.管理层薪酬激励

管理层薪酬激励同样可能对政策效果产生影响。本文将管理层薪酬激励变量pay与政策、实验组虚拟变量的交乘项paytreat*post加入到基准回归模型中,利用三重差分方法探究管理层薪酬激励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结果如表11列(1)、列(2)所示,交乘项paytreat*post的系数分别为0.0129和0.0032,显著性水平为1%,说明管理层薪酬越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越能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可能原因是,一方面,管理层薪酬激励程度越高,管理层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越高,有助于缓解企业管理权与控制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管理层更会为公司长远发展考虑,推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意愿更强,因此对政策更加敏感,更能充分利用政策减轻企业的研发活动负担。另一方面,研发活动具有高风险的特征,随着薪酬增加,管理层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的风险规避倾向减弱,开展研发项目的积极性增强,对政策的敏感度也相应提高。

表11 管理层薪酬激励、控制权激励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

6.管理层控制权激励

本文同样将管理层控制权激励变量jizh与政策、实验组虚拟变量的交乘项jztreat*post加入基准回归模型中,利用三重差分方法探究管理层控制权激励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结果如表11列(3)、列(4)所示,交乘项jztreat*post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管理层控制权激励越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越能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可能原因是管理层控制权激励的提高,解决了部分委托-代理问题,管理层工作积极性提高,开展创新活动的意愿增强,因此企业对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敏感。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选取2013—2017年上市企业数据,使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检验了政策的实施效果、影响机制,并探究了产权性质、规模、市场竞争程度、融资约束程度、管理层薪酬及控制权激励、行业类别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不加入控制变量时,政策对创新技术绩效的影响系数为0.1514,对创新财务绩效的影响为0.0359;加入控制变量后,政策对创新技术绩效的影响系数为0.1838,对创新财务绩效的影响系数为0.0504。政策对创新技术绩效的影响大于其对创新财务绩效的影响,可能是因为应用创新成果到产生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存在效率损失。

第二,研发投入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说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按照预期路径发挥了效用:政策通过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而促进了企业创新绩效的提高。

第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国有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

第四,政策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显著高于规模较小的企业。

第五,市场竞争程度越低,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越强。融资约束程度越高,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越强。

第六,管理层薪酬激励或控制权激励越强,政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越明显,并且薪酬激励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高于控制权激励。

第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属于专利密集型行业的企业激励作用更强。

(二)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政府层面

第一,适当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力度,并将优惠力度与企业创新效率挂钩。本文研究表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技术绩效和创新财务绩效。但我国整体研发经费支出不足,进行创新活动的动力不强。我国仍需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力度,可以适度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此建议是针对2013—2017年数据分析得出的,而我国已于2017年、2018年出台新的扣除政策,将扣除比例提升至75%,恰好与本文研究成果形成对照);若短期内无法提高扣除比例,可以考虑延长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有效期间,使企业可以享受到更长时间的优惠。另外,可以进一步拓宽研发费用的范围,使企业研发相关的支出能够尽可能得到政策补偿,提升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针对企业创新投入大、创新产出少的问题,在政策制定时,将政策优惠力度与创新效率挂钩,根据企业专利申请情况或科研成果产出情况判断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可以享受的扣除比例,防止研发操纵行为的产生,并促使企业提升创新效率、增加创新产出,有利于发挥政策的预期效果。

第二,政策执行考虑企业特征,采取针对性措施。研究结果表明,政策对非国有企业、中小规模企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效果较弱,因此在政策具体执行时,可以为这些类型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帮助它们更好地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如,建立需要特殊支持的企业清单,在政策发生变化时,优先向这些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解读政策、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优惠以及政策适用条件,使企业“愿意用”并“善于用”该政策。同时,政府应进一步简化企业利用政策的手续,拓宽互联网办税范围,使企业能够更方便地使用该政策。

2.企业层面

第一,积极跟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动态,更好地了解并使用政策。鉴于该政策对企业绩效有良好的提升作用,企业,特别是融资约束严重的企业,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地了解、利用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并定期分析政策利用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将政策利用效果与人员绩效挂钩,根据政策利用效果对相关人员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更好地激励相关人员关注政策;同时,企业应定期培训从事研发相关活动的人员,帮助他们了解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范围以及政策使用条件,使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管理更加有效。

第二,加强管理层激励,提升政策实施效果。研究表明,管理层激励对政策实施效果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管理层激励程度越高,管理层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契合程度越高,有助于提升管理层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企业可以适当提高管理层激励,包括薪酬方面的提高或者股权激励,增强管理层对研发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以及对政策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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