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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问题与完善对策的思考

2021-11-14何强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2021年11期
关键词:分类标准制度

何强

【摘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是对无居民海岛、森林、草原、矿产资源、荒地等自然资源的分布状态、生态空间情况及权属状况加以全面调查登记的长效制度,旨在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力度,这也是我国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运行期间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果。然而,在工作开展期间遇到诸多重难点问题有待解决,缺乏有效解决方法。鉴于此,本文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问题开展探讨,提出相应完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问题;完善对策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1.010

1、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主要问题

1.1确权登记客体模糊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当前存在着确权登记客体模糊问题,主要体现在自然资源类型模糊以及分类标准模糊两方面。首先,在自然资源类型模糊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仅在《宪法》、《森林法》与《草原法》等法典中对水流、草原、滩涂以及森林等类型自然资源的概念加以笼统说明,致使各部门人员对自然资源类型的理解产生认知偏差,很难正确界定工作中遇到的确权登记对象。例如,在《宪法》第九条中,仅列举七类自然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用“等”来概括,并未明确标注自然资源的判定标准、界定条件,我国各地区在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期间认定的自然资源类型不一致,如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将确权登记对象分为矿产资源、水流、草原及森林四类,福建省认定的确权登记对象在上述四类外增加滩涂资源,江苏省如东县则将土地、湿地和海洋等十类自然资源认定为确权登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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