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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2021-11-14吴睿

消防界 2021年19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强制措施

吴睿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愈加重视,高效的消防监督检查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行政强制制度一直是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在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的过程中确保消防部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实际生活中,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有着明显的区分,但极易混淆。本文对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进行分析,并且对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行阐述,希望对消防行政强制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措施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深入推行,人们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有了多方面的了解。消防部门是行政执行的主体,在消防行政过程中经常使用强制执行手段进行消防检查与监督。但在实际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概念是模糊的,消防部门可能存在擅自拆封已经查封的场所,以及对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查处严重或者惩罚力度较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消防行政的效率,所以需要对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进行阐述,并对二者进行区分。

一、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一)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为了避免安全事故发展,火灾影响扩大,消防部门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违法人员以及违规位置进行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消防部门及时发现相关单位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并及时通知组织或个人,要求其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处理,如果火灾隐患位置较难处理,消防部门可以对违规的场所进行暂时性的查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分类

1.临时查封。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场所可以采取临时查封的措施,减低火灾发生的频率。在使用临时查封时,需要严格审核查封场所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临时查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场所可以将违规行为带来的危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内,有利于消防人员对危害的控制。消防部门会给予负责人相应的时间对安全隐患位置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位置,检查合格后可以拆封继续营业。消防部门临时查封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步骤,能有效控制公共火灾隐患,提高消防行政的效率。

2.灭火救援的管理与控制。在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灭与救援时,可以对公共资源进行使用与控制,紧急情况下可暴力破坏与拆除公共设施,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威胁。灭火救援时消防人员可以紧急使用周围的水资源以及电力资源,并且掐断可燃性气体以及易燃易爆液体等,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若救援面积或者火势较大,消防人员可对公共财产进行紧急破坏,保障生命安全与其他财产安全。并且,消防部门可与交通部门、救援医院等进行联合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

(一)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概念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是指消防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强制违规责任人履行自身的消防行政义务。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是违反了消防法规等相关规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自身消防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组织,消防部门或者法院能强制进行罚款、缴纳滞纳金以及代履行等措施,帮助责任人或者组织强制履行消防义务。

(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第一,罚款、交滞纳金。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中罚款与交滞纳金都是常见手段,罚款的金额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或者组织违法的轻重进行判断。如果在规定的范围内个人与组织并没有缴纳罚款,消防部门或者法院可以加重处罚,并且要缴纳罚款逾期时产生的费用。在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时,消防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罚款缴纳方式进行执行,缴纳罚款后还要对违法的组织与个人进行再次消防监督检查,确保个人与组织消除了消防隐患,从而加大消防执行力度。

第二,强制停止营业或施工。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共场所等位置出现消防隐患后,使用规劝、暂时查封等手段督促责任人、组织等进行调整,加强消防措施。但涉事人或者组织拒绝履行自身的消防义务,消防机构有权勒令组织机构停工,例如在施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后,要对现场暂时查封,如果责任人拒绝消除消防隐患,消防部门可以迫使施工现场停工。

(三)障碍排除

在公共场所会设置消防通道,紧急时刻帮助疏通人群,避免紧急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消防检查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消防通道内存在大量设施设备、生活用品、物资等堵塞消防通道,消防部门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消防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强制疏通,其中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执行主体不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行政主体是消防行政部门。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相较于行政措施主体范围更广,不仅有消防行政部门,还包括了法院和消防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规定程序进行,包括委托第三方无利害关系者强制停业、停工等。针对消防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的内容,消防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条例自行使用行政措施。

(二)性质不同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主要包括了临时性、有限权、可复原,其中临时性是指消防结构暂时查封的场所具有一定的期限,期限为30天,如果限定期限后对其检查发现并未及时消除消防隐患,那就需要进行下一步的处理。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较强的处罚性与侵略性,因为消防行政强制是根据相关法律以及规定强制责任人履行自身的消防义务,手段更加激烈,并且将法律转变为明显的行动。

(三)实施前提不同

消防行政部门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人,可以选择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消防部门的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执行主要是相关部门对不履行消防义务的责任人或者组织使用的行政行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前提是保障控制、制止可能出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并不是要对其使用惩罚措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督促、逼迫当事人履行消防义务,维护法律与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更加有力度,施行的前提是在当事人或者组织并未履行自身的消防义务,并且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具备当场性与临时性的特点,不受时间约束。

四、结语

综上所述,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消防部门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措施,对未履行消防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惩罚。但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目的和实施的前提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大不相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力度更强、主体更广。

参考文献:

[1]王櫻达.试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J].法制与社会,2016(28):288-289.

[2]董延延.基于《行政强制法》的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J].档案管理,2014(01):51-52.

[3]吴琳,李旭旭.论如何有效改进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力度[J].消防界(电子版),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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