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企业颁发“理事长单位”牌匾吗?
2021-11-12刘国梁
大社会 2021年3期
◎刘国梁
我们出席慈善组织的一些会议,经常可以看到现场在颁发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的牌匾。这些似乎司空见惯,很多人也习以为常地将牌匾排放在所在单位显眼的位置,所在单位甚至也郑重其事以理事长自居。可是仔细一琢磨,还是觉得哪里不对劲。慈善组织可以向企业颁发“理事长单位”牌匾吗?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厘清“理事长单位”的意思。
首先,理事长单位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无论是《慈善法》还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都没有理事长单位的法律概念。不过,社会团体中倒是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叫单位会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单位与个人一样可以成为社会团体的会员。企业成为社会团体单位会员有法律出处,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理事长职务并没有法律依据。需要提醒的是,基金会与社会服务机构是没有会员,也不可能存在单位会员一说。因此,我们认为,慈善组织向企业颁发“理事长单位”牌匾是没有法律依据和出处的。
其次,理事长单位不是单位担任理事长。《民法典》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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