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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减轻处罚疑难问题研究

2021-11-12王泽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王 泽

(马里兰大学帕克分校 行为与社会科学学院,美国 巴尔的摩 MD 20742)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针对从犯的处罚规定不难看出,在从犯必减原则下的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无疑是从犯量刑时的两个端点情节。端点情节的适用往往对触发条件的要求较高,所以在现实中较少适用,即便适用也无较大争议。从犯处罚问题的难点和焦点在于减轻处罚后可能导致的罪刑不均衡,结合纷繁复杂的现实事例更具象来说,是通过减轻处罚调整到下一量刑幅度后仍旧可能存在的刑罚畸重、罪刑难称问题。除此之外,学界对主从犯处罚时的比照问题、对“下一量刑幅度”(即“法定刑”)如何界定、对管制刑和单一量刑幅度如何减轻处罚等问题尚存争议。考虑到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罪刑均衡原则是否真正实现的唯一标准。所以,本文试图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支撑,立足于刑法解释学,发掘相关条文的实质内涵,以期能够厘清疑难。

一、从犯比照问题的二元分立

我国1979年《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后1997年《刑法》在修订时删去了比照主犯的表述。立法上的取消理由在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本身可能存在其他量刑情节,在此基础上的对照毫无疑问会导致对从犯的轻纵或者重罚。然而立法上的取消未能改变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比照处罚的操作。在实务中,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都要轻一些,所以,对主犯和从犯进行比照,然后确定对从犯的处罚标准,应该是合理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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