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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报道者的“回应权”

2021-11-11李静

传媒 2021年20期

李静

摘要:当今世界已有不少国家在其新闻相关法律或者司法判例中确认了被报道者的回應权。相比传统侵权法对被报道者受侵害的救济,回应权制度有其独特功能,对于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保护和冲突缓解颇有助益。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对“准回应权”进行分析解读,并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事实报道和意见评论、行使期间和行使方式、举证责任和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回应权 被报道者 新闻自由 名誉权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已然来临。国家社会各领域产生海量的新闻信息,实现弥散性、即时性、持续性的新闻传播,这对保障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以及发挥舆论监督等意义重大。但与此同时,一些失实报道常常对被报道者身心和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和财产权益损失。因此,如何在维护新闻自由和保护被报道者名誉权之间保持平衡、缓解冲突,已成为新闻法学理论研究和媒体实践的热点和难点。许多国家都在其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认了被报道者的回应权,作为缓解新闻自由与被报道者人格权冲突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回应权的概念与功能

回应权是指新闻媒体报道所涉民事主体要求同一媒体提供版面或时段,就错误不实或偏颇不公的报道内容,无偿刊载或播送其说词或辩驳的权利。例如,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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