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的中国化进路
2021-11-11陈禹衡尹航
陈禹衡 尹航
摘 要:英国的《反贿赂法》中设立了全新的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适用严格责任且采用了“分段切割”的归责模式,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性抗辩事由,以应对频发的商业机构商业贿赂行为,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与之相对,我国对于商业机构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长期依赖相关司法解释,罪名选择包括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是在具体适用上仍存在罪名设置空缺等问题。引入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符合对市场秩序法益的保护需求,并且有助于整合刑法规制体系,降低商业机构的经营风险。在引入本罪后,需要结合中国实际重塑其犯罪构成,督促商业机构制定与之对应的刑事合规计划,并且对配套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包括对行刑处罚界限的划分、积极应对新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配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
关键词: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英国《反贿赂法》;营商环境;刑事合规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5-0063-12
英国《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于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①,其立法目的在于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在英国原有的反贿赂制定法以及针对贿赂犯罪的普通法的基础之上,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际义务要求,构建全新的、立体化的反贿赂法律体系。英国《反贿赂法》分为6个部分,共计20条②,其中最具创新性的部分在于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to prevent bribery)。这一罪名的设立,一举扭转了英国在国际反贿赂犯罪方面的不利形象,使其成为世界反贿赂立法的标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