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裁对犯罪生涯的影响
——基于生涯犯罪人的调查数据与田野资料
2021-11-11郭晶英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惩罚
孔 一 郭晶英
(1.澳门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2.浙江警官学院 罪犯危评与矫正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8)
一、问题的提出
许多学者研究发现了“少数人对多数犯罪负责”的社会事实,[1]如马文·沃尔夫冈研究发现:6%的青少年犯下了52%的青少年罪行和70%的青少年重罪。由此推论,是少部分人犯了大多数罪,控制这少部分“惯犯”就能减少犯罪总量。[2]122怀特和罗西认为,被研究人员界定为严重危险罪犯中的22%对所调查犯罪中的50%负责。[3]148正如“新刑罚学”所指出的:如果能标定出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并对他们加以监管控制,全社会的犯罪总量将会得到有效控制,而且犯罪控制成本将大为降低,社会安全程度则获得有效提升。[3]我们将这类作案起数多、犯罪持续时间跨度大、前科次数多的犯罪人定义为“生涯犯罪人”(Career Criminal),将犯罪生活开始、持续、终止的过程定义为“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生涯犯罪人是最易再犯的群体和重新犯罪者中的最典型类型。通过近距离观察和深度访谈了解生涯犯罪人的生命历程和生活世界并据此设计阻断其犯罪生涯的针对性策略和方法是寻求科学社会治理的国家之必然选择。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3]43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为弗吉尼亚州立法机关起草了一份法案,要求遵循由贝卡利亚勾勒出来并经由边沁发展的预防理论来设计刑罚。1962年美国《模范刑法典》虽然承认报应的重要性,但主要还是突出了更多的功利主义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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