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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后司法解释之命运

2021-11-11

社会观察 2021年1期
关键词:效力法律

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甚至被认为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仅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对一些具体条文作了专门解释,而且对《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分别作了全面解释,蔚为壮观。这些司法解释不但成为了我国民事司法和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特殊对象,同时也构成了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基础之一。民法典确实也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但这是否意味着民法典生效后,既有民事司法解释应一律废止?同时,司法解释是否应功成身退,最高人民法院无需再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从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角度讲,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极为重要。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关系辨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有见解认为,既然《婚姻法》等法律已废,那相关司法解释就应一并废止,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笔者认为,立法者只废止《婚姻法》等九部法律及其法律解释,而不当然宣告司法解释的“死亡”,不仅于实践上有益,而且有法理基础。

一方面,民法典不一概废止司法解释是由司法解释的特征决定的。首先,大量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其实是多元的:不仅包括已被《民法典》第1260条废止的九部法律,而且涉及《专利法》《保险法》等民事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等综合性单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即便是《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物权法解释(一)》等这类只是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单一法律作的解释,其具体内容也超越了《合同法》《物权法》等单一解释对象的范围,而涉及管辖、当事人、诉讼费用等程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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