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概念的分析性诠释
——以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为分析工具
2021-11-11熊静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熊静波
一、问题意识: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权
《民法典》设专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保护环境权益,这是继生态文明入宪之后的又一里程碑事件。受公私法双轮驱动,环境保护事业必将不断前进。然而,历经数十年研究,环境权的地位至今依然成疑。针对环境权模糊论、多余论、人类中心论、不可诉性、绝对论等五大诘难,吴卫星教授在其新近力作《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中一一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他认为环境权有人权保障、促进立法、填补立法漏洞、教育、警示、宣示等几个功能,而这些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一定意义上成就了环境权。显然,他列举实际规范功能,旨在强调环境权的规范性,进而证成环境权。其实,除了五大诘难,还有“国家环境管理权说”“环境义务先定论”“环境公共利益论”等三大否定说。如果我们从规范性的视角出发,就不难发现,五大诘难与三大否定说之间又存在着交叉重叠之处,主要体现在请求权问题上。相关概念分歧若不予以澄清,环境权很难在我国现行法秩序内生根。
我们能否通过梳理既有研究成果找到概念分歧的原因?为了超越个人的理论偏好与个人视角的局限,将环境权作为一个可分析的法律概念予以剖析是一个选择,或可凝聚共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环境权应该具备哪些规范意涵?证成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权关键点又在哪里?权利模式为什么不能被义务模式替代?本文尝试着从环境请求权的生成逻辑出发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以求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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