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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象标准化工作进展与发展对策*

2021-11-09武智君王艳金

海峡科学 2021年8期
关键词:气象标准化标准

程 斌 武智君 王艳金

(1.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1;2.福建省气象服务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1;3.福建华茂防雷减灾服务有限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1)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文件[1]。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技术依据和基础性制度,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战略性作用。气象标准贯穿于气象科技、业务、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气象部门依法、依规、依据履行气象保障职责和气象服务职能提供权威依据,也为全社会广泛认可、接受气象工作奠定基础,更是驱动气象事业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的提供技术支撑,因而成为气象现代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的重要表征之一[2]。本文将结合数据资料,对我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进程和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实例对气象标准化工作产生的效能、现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提出未来气象标准工作的发展对策。

1 我国气象标准化工作进程和现状

在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探索期后,2004年,中国气象局第一个标准化工作指导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注工作的意见》颁布,气象标准化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3],在过去二十年间,通过推进国家、行业和地方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设气象标准化组织机构、开展行业标准化试点和启动标准综合规划管理工作四个步骤,各级(国家、省市区)气象部门实现了气象标准化水平的稳步提升,为气象科技、业务、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有序和高质量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和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补充,为气象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基础。

1.1 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基于“中国气象标准化网”(http://www.cmastd.cn/)提供的数据,本文对2000—2020年间气象及气象领域相关标准依据标准层级、标准所属领域、发布时间、实施日期、起草单位、发布单位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统计时间截止于2020年6月31日前发布的标准,排除少部分分类导致的数据误差得到气象领域标准总数逐年数据和各层级标准逐年发布数量,本文有关气象标准“领域”、“层级”和“类别”的定义参考中国气象局发布的《“十三五”气象标准体系框架》[4]。

总体上,过去20年间气象领域标准总数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结合每年新发布标准数量的分布特征,可以发现我国气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探索阶段(2004年之前),这个时期对应于我国气象标准化机构改革的时期[5],气象领域标准以行业标准为主,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气象标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内容从最初的装备及仪器仪表相关,逐步拓展至雷电防护、信息技术数据管理和环境条件测定相关内容。2003年首个气象地方标准在湖南发布实施,标准的内容极大地体现了地方气象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在此之后,地方层面的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受到更多省份的重视。

第二,自由发展阶段(2004—2017年),这个时期随着气象科技水平提升、业务范畴扩大和服务内容丰富,各级气象部门在积累了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后加快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步伐。总体趋势上,2004—2017年间每年新发布的气象标准总数(图1)和各层级(国家、行业、地方气象标准)数量(图2)和均呈现整体稳步上升的趋势。这一结果与其他研究人员的结论是一致的[6]。

图1 2000—2020年期间每年气象标准总数和新发布标准数量

图2 2000—2020年期间每年气象领域发布的各层级标准数量

除数量外,不断延伸和扩展的标准内容也显示出我国气象标准化工作处在快速发展中。参考表1 中红色字体标示出的关键事件和时间点,2006年,3项国家级气象标准首次发布,对应的23项地方气象标准同年发布,气象标准化工作开始加强对于高影响、高致灾天气类型的关注;2007年,21项行业气象标准发布实施,对已有标准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补充;2011年发布实施的国家气象标准10项,重点围绕公众决策服务和业务,自此之后全国范围每年新发布的气象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不少于25项,交叉学科、交叉行业气象业务和地方气象业务的特色性逐渐凸显;2014年发布了17项国家气象标准,不仅针对气象探测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还针对国家及社会高度关注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观测评估等业务首次做出规定;2016年,首个气象团体标准发布,这项以旅游气象资源分类为核心内容的标准为全面推进“气象助力旅游发展”这一方针提供了重要支撑,并为后续旅游气象团体标准的陆续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7年,112项国家气象标准发布,结合气象现代化工作的要求全面细化了各类天气等级评价指标和多领域、多环节、多岗位气象业务技术流程规范。

表1 2000—2020期间每年气象领域发布的各类型标准数量

第三,统筹发展阶段(2018年至今),为加快推进基础性、关键性气象标准的研制和出台,2017年中国气象局依据国务院下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并印发了“十三五”气象标准体系框架及重点气象标准项目计划,标志着气象标准体系化建设时期的到来。之后,中国气象局协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气象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和《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标委下发,于2020年陆续开始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通过统筹规划管理标准研制工作、优化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制度来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工作质量和效果,因此2018年后气象领域每年新发布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量均较2018年显著减少(见图1、图2和表1)。

尽管如此,截至2020年6月31日,已经发布的气象国家标准为187个,气象行业标准509个,气象地方标准641个,气象团体标准16个,对比2018年12月的统计结果[6],近两年的时间内气象领域国标、行标和地标的增长幅度分别是7.5%、11.9%和23.3%。显然,行业和地方层面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仍处在比较活跃的状态。

1.2 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情况

根据气象技术专业性强,岗位分工职责明确以及各业务领域差异性大的特点,为加快建立适应气象现代化需求、突出重点工作任务和协调统一的气象标准化体系,2004—2012年间,累计超过30个全国、行业和地方气象标准技术委员会陆续筹备、筹建并获批成立,作为我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组织架构的重要主体和核心成员,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相关标准化研究单位、气象标准归口机构和业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标准化工作体系建设,极大地加快了我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进程。据统计,2012至2017年间发布的气象标准(国标102项、行标227项和地标200项)数量远超过2012年之前十年气象标准总和。

根据“中国气象标准化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org)的数据资料,截至2019年,已有至少13个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1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以及21个地方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成立,其中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以及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别针对气象防灾减灾、气象基本信息化、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气象仪器与观察方法、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气候与气候变化、雷电灾害防御八个方面,图3给出了各委员会的具体名称、编号、专业范围等信息。

图3 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及专业范围

2 气象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效能

气象标准化工作在气象事业发展过程的效能,既包含直接、直观的功能型表现,也包含间接、隐蔽的作用性影响,参考麦绿波[7]提出的标准功能和作用相关理论,本文对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效能从上述两方面出发进行阐述和举例。

2.1 效能之一——功能型表现

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标杆功能”集中表现在为气象业务工作提供共通或共同的流程、方法、基准,如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气候年景评价方法和流程普遍适用于各地年度气候情况的评估工作,各省地方标准则就相应参数的地区差异进行了明确,两者综合形成供一线业务工作使用的气候年景评价通用模板。

气象标准化工作的“约束功能”则在约束和限定全国性或区域性气象业务行为的统一性、有序性上集中体现,如现行分为国标、行标和地标三个层次,与气象观测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可以通过对设备、技术、环境条件、观测指标等的约束,保证全国范围内国家级气象观测作业的一致性,相关地方标准则在此基础上根据地区情况做出适当补充调整,以确保区域气象观测行为的一致性,并明确国家、区域观测作业之间的定量化差异。

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功能”在于使气象标准成为权威专家集体智慧、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实际体现,为指导一线业务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如面向不同对象(如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爆炸危险场所等)的防雷检测技术规范,一般由具备丰富检测工作经验的防雷技术专家及相关行业部门专家秉持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制定完成,集合了多行业、多部门的技术指标要求和工作制度条款,可为实际防雷检测作业提供相对全面的指导。

气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功能”在于使气象标准可以作为气象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重要补充,充当上层对下层行为“指令要求”的高效率、低误差传达媒介,在保证发送端与接收端信息一致性的基础上实现上层对下层气象业务工作的“远程”组织、指挥和把控,如2016年开始的全国“天然氧吧”申报,中国气象局和气象服务协会对各省市申报筹备工作和申报材料编制工作的指导主要通过下发团体标准的形式开展,为地方高效率、高质量组织开展“天然氧吧”申报工作提供了权威参考依据。

气象标准化工作的“传播功能”表现为气象标准作为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开性出版物,更加有利于公众和相关行业正确解读气象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如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图标标准的发布,有利于公众、政府和行业准确理解气象预警信息,从而正确参与、组织和实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2.2 效能之二——作用性影响

借由气象标准所具备的功能,气象标准对于气象事业本身及其发展或间接、或直接地产生了以下三方面为主的积极作用。

对于气象服务、管理、技术的“统一和仲裁”作用。标准内容的唯一性使得气象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不受时空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产生统一效果,并可依据其效果(如正确性、合理性)对标准所涉及行为(如规范性)进行仲裁评价,反之亦然。例如,气象观测系列标准通过约束气象观测业务行为,实现了全国和区域气象观测数据格式、基准、误差、订正系数和质量控制方法等的统一,若观测行为不受标准认可,则观测结果不具备有效性,不可用于业务工作;反之,若观测数据较正常范围存在显著偏差,则需对观测设备、行为和环境条件开展“标定”“规范”。

气象标准形成了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跨国家的“连接和互通”作用,其中最重要、最显著的表现是信息“交换、传递”的业务层面。气象标准化,一则对于气象数据格式、传输条件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支持了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之间信息沟通;二则通过标准文本促进了我国与国外、本部门与外部门、区域之间先进气象技术成果、工作经验和管理制度的互相借鉴、互通有无,如我国开展防雷检测工作初期参考使用了国际性和电工领域的技术指标;三则气象标准通过依照一定的模式梳理、收敛、精简和唯一化气象业务各岗位、各环节的知识、经验和成果,建立潜在的业务秩序,间接作用于业务技能传承传播。由于气象业务所涵盖的岗位类型(预报、评价、观测、服务、研究和管理等)和涉及的领域(天气预报预警、气候研究、资源评价、公众服务、专业领域服务、计算机设备等)十分多样,各岗位、各领域专业性强,职责分工明确,实践与理论存在较大“距离”,所以技术方法、作业规范的标准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技能的延续和传承。

气象标准化配合“产学研用”形成对技术、知识的“复制、积累和推动”作用。基于调查研究工作形成的各类气象标准不可能对实际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所有场景和问题给出明确的规定,却可以借由类似的标准条款探寻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及技术方法,再通过实际应用或引用效果对标准内容条款、适用范围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有针对性的做进一步研究工作和对标准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如此形成“研究成果复制应用”、“应用经验逐步积累”和“推动标准化水平提升”。

以防雷检测所依据的技术规范为例,早期只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其中涉及的SPD等设施的雷电过电流防御指标所采用的是20世纪后半叶的闪电观测结果,随着气象工作者对闪电活动及其致灾过程机理和规律研究的深入,相关技术指标被不断更新和修正,结合特定行业技术特点和作业要求,形成跨领域的、面向特种行业的、针对特殊环境的雷电防御和防雷设施检测技术规范,如《城市轨道交通防雷技术规范》《地基GPS接收站防雷技术规范》《索道工程防雷技术规范》等。此外,福建省地方标准《防雷装置检测规范》(DB35/T 715—2018)制定的“防雷装置检测各部件检测点数的确定”、“防雷装置检测重要程度的分类规则”和“基于正常检测一次抽样判定的防雷检测结果综合评定方法”是对国家标准的细化和补充,促进国家标准更好的落地实施,其规定的方法被福建省各行各业的专项防雷检测标准引用,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防雷检测标准体系(见图4)。

图4 防雷检测标准体系

3 气象标准化工作发展对策探讨

3.1 合理构建气象标准体系框架

2015年中国气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并在相关会议及采访中多次强调做到“四个强化”,其中“强化顶层设计”的重点之一就是围绕“合理构建标准体系”展开。过去的气象标准更多着眼于部门内部短期技术业务需求,缺少对业务长远发展的支撑,同一专业领域的国标、行标、地标之间缺乏协调兼容,上层标准适用面窄、普适性不足,对下层标准制(修)订工作形成不利影响,强制性标准偏少的同时推荐性标准的技术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标准不多且未体现出业务指导性、行业强制性和社会权威性。

为保证气象标准化工作以高水平持续发展,中国气象局提出了“十三五”气象标准体系框架(见图5)及重点气象标准项目计划,该标准体系框架和项目计划的提出可以为构建有机统一、互相衔接、相互补充的标准体系提供了保障。

图5 中国气象局“十三五”气象标准体系框架

①重点气象标准项目计划的发布有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各领域标准建设工作同步发展的同时,确保重点方向标准研制工作优先启动,加快关键领域、重点业务急需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尽可能避免应有标准的缺失和特定业务、服务、管理和岗位环节标准化工作的“边缘化”。

②气象标准体系框架不仅是对现阶段气象领域标准工作现状和成果的梳理,更为下一阶段气象科研工作、标准研制工作和研究型业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且间接指明我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空白区域,如应用于专业气象服务方向的跨学科、跨行业的气象标准尚有待完善。

③标准体系化的工作思路有助于各级气象部门基于现有标准基础和气象发展规划制定短、中、长期标准化工作计划,统筹指导、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促进各级气象部门标准化工作资金、资源的合理配比、调拨和利用。

④气象标准化体系的工作理念为未来气象部门标准化工作指明方向,强化气象部门的标准意识和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力地促进和指导了气象部门快速适应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新形势、新需求和新目标。

3.2 强化气象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气象标准作为气象改革发展工作的新需求,既是气象现代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气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气象标准化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如标准内容空泛、缺乏应用价值、与实际需求脱节、照搬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不理想、“为制定标准而制定标准”等。为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在不断夯实标准科研和实践基础的同时,各级气象部门应采取多种监督管理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

①强化标准质量和制修订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建立“标准适用性”评估制度[8],健全标准评价反馈渠道,组建多部门联合专家评审团队或引入第三方全程监督标准化工作的各个环节,优先支持具备一线科研和实践基础的标准化工作等举措,提升标准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②深化标准实施执行的监督管理,针对已发布标准建立实施应用监管制度和考核体系,完善标准应用效果评价和考核机制、建立完善标准执行工作清单和数字化信息库[8],要求标准起草单位全面贯彻标准的落地应用,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标准应用情况实施检查等。

③深化业务制度和部门职责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气象标准化工作主管职能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在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借助工作绩效评价、通报问责、履职考核等制度[8],提升气象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和有序性。

4 结论与展望

气象标准化工作是否能够保持高速、高水平发展,关系我国气象现代化建设、法治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否能够稳步推进。充分认识和了解我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进程、产生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制定和贯彻未来气象标准化工作的策略,为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气象部门推进标准化工作进程、强化标准实施效果和影响力、提升气象标准的社会权威性提供科学依据。下一步工作,将在本文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特定地区、特定层级、特定领域和特定用途气象标准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其对气象业务的实际作用效果进行分析研究,为气象标准研制人员提供更多的数据和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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