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Aoristic方法的多发性案件发案时间特征分析
2021-11-09王海林井晓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1年3期
王海林, 陈 鹏, 井晓龙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 北京 100038;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信息网络安全学院, 北京 100038)
0 引言
多发性案件发案率高、危害面广、严重侵害广大群众财产安全,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70%以上,且容易转化为性质更恶劣的犯罪,给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带来严重威胁。
当前发案时间研究侧重于从季节、月份、星期、日的角度,将发案时间段的开始时间定为受害者离开财物的时间,发案时间段的结束时间定为财物丢失者发现财物丢失的时间,也即报案时间,以此来研究犯罪规律。陆娟等人[1]以季节、月份、星期、日为对象,用犯罪均值频率指标解决传统时间分布统计量存在的问题,用卡方检验[2]说明犯罪高发和低谷期,分析犯罪是否偏好发生于特定的时间段内。唐志文等人[3]用报案时间分析,印证入室盗窃犯罪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相比具有一定的延迟性,因为嫌疑人往往会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避开被害人的注意,被害人发现自己家被盗时嫌疑人已经作案结束并离开现场,因此报案时间应比发案时间延迟2~3小时。
安东尼·布拉加等人[4]在研究美国波士顿市的青少年枪支暴力事件时,发现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下午放学时间后;费尔森和普尔森等人[5]在研究纽约市奥尔巴尼区抢劫案件时,发现08:00~09:00、12:00后发案数急剧上升的趋势。对于抢劫、枪击等瞬时性发生、以人和物作为犯罪客体的案件而言,一旦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即受害者可以立即发现并且及时报警,此时发案时间与报案时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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