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业科研单位固定资产核算问题
2021-11-09王培周莉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10期
王培 周莉
我国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由原来单一的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转变为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并行,继而创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这一改革,对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思维和核算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本文从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实务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核算入手,分析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在科研事业单位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存在问题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将原来的固定资产折旧“虚提”改为“实提”,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进行核算。同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追溯补提。
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前,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农业科研单位对于用项目经费购入的固定资产直接在成本费用做支出,增加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直至该项固定资产报废后再作资产减少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支出—XX项目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资产要计提折旧,通过按月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财务会计的费用类。也就是说,用科研项目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后期计提折旧中,折旧费用要计提到各科研项目费用中,其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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