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财政资金购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
2021-11-09汤亚涛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10期
汤亚涛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开始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在此之前,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在基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下采用“双分录、双报表”来核算和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因为核算基础假定的前提不同,造成了核算形式和结果的差异,特别是当购建固定资产这项业务时,对于当期财务报表产生的差异较为明显,而且对其他会计要素(如所得税计算)也可能产生影响。
一、新旧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相关规定
(一)旧会计制度关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新会计制度关于购建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财务会计: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当月计算的折旧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预算会计: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资金结存”等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