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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落地

2021-11-08

共产党员(辽宁) 2021年20期
关键词:责任人问责辽宁省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工作的有力抓手,成立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制度创新,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落细。

坚持高位推动、严密组织,形成督察整改闭环管理机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召开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制定《辽宁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办法》《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预警督办工作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辽宁省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问题暂行办法》,规范调度、督导、督办、预警、约谈、考核工作,形成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按照督察整改要求,推动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157 项整改任务(2017年例行督察58 项,2018年督察“回头看”99 项),已完成135 项。

为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落实落细,辽宁省强化顶层设计,不断推进制度创新

严肃问责追责,倒逼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为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助推督察整改方案各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落实落地,省委出台了《辽宁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试行)》,对承担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造成不良影响的10 种情形,进行责任追究。根据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14 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线索,共对143 名责任人问责;根据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移交的6 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线索,共对119 名责任人问责。

建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系,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形成合力。建立了“督察办+4个区域监察局”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制定了《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试行)》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3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以及专项督察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派驻监察工作规定,以及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21份制度文件和46 种督察模板范式。2020年,启动新一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工作合力,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督察整改拉动全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50 余亿元,沈阳市、鞍山市、营口市、辽阳市实施垃圾焚烧项目,发布《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菱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化解煤炭产能1476 万吨、燃煤机组57.1 万千瓦,减少4.7 万吨炼铁、2 万吨炼钢产能,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累计装机达到1700万千瓦,铁路货运量增加2773 万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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