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契约和习惯:清至民国的典产处置机制
2021-11-06谢开键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谢 开 键
(南京师范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46)
典是传统中国最广泛、最重要的土地交易方式之一。就土地典交易而言,典是指土地所有者因故将名下的土地以一定的价格出典与他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以原价赎回土地的行为。业主出典土地的初衷是为获取资金,回赎典产则是其最终目标,也是整个典交易的最后环节。按期赎回典产,对典交易双方而言是较为理想之事,但实际存在出典人提前或无力按期赎产等情况,此时如何处置标的物成为典交易双方聚焦所在。贵州清水江下游地区土地典交易于上述问题有四种处理方式:典期内变卖典产、加典、转典和分期回赎。除第一种方式外,其他方式表明典交易的“原价回赎”规则并非十分严格。
有学者针对“原价回赎”而否定典交易,以为典牺牲了效率,不利于资源配置[1],进而否定典的功能。美国学者罗伯特·C.埃里克森对典交易进行较为全面的批判,他认为“出典人可不负任何风险地享受土地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典交易因此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并存在以下弊端:(1)出典人不会“出资偿还承典人对土地所作的各种升值投资(如堤坝、灌溉渠、房屋等)”,亦即“以原价回赎的交易规则,会打击承典者保养与改善承典土地的热情”;(2)阻碍土地的合理流转;(3)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形成[2]。为方便论述,暂将罗伯特的观点归纳为“弊端论”,罗伯特持以上观点大概同他对传统中国民间处置典产的方式(包括回赎和无力回赎)缺少全面认识有关,且其观点主要是建立在黄宗智和张泰苏等人的研究基础上,缺乏第一手资料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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