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家庭画好立法同心圆明确责任协同促进家庭教育
2021-11-05姚金菊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姚金菊
有关家庭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毋庸置疑、无需多述,但既然家庭教育如此重要,为何有关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在世界各国并不多见,在我国历经多年难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之门?乍入三类立法项目后家庭教育法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年内有望颁布实施,又该如何审慎审议该法,使得这部应立该立之法既有法之名,又有法之实,能得以有效施行以“不负众望”,避免“不孚众望”?这就需要进一步了解家庭教育立法的宏观历史背景,明确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认识不同主体责任协同问题。
一、宏观背景促使家庭教育立法进入快车道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立法在经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立法进度逐渐升温后突然驶入立法快车道固然有领导关注、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是各方合力作用的结果,但与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重视和努力也分不开。
以家庭教育为关键词对北大法宝数据库进行全文检索,最早可见官方提出的家庭教育是在1981年,教育部部长蒋南翔提出“学校教育只有同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①教育部部长蒋南翔1981年9月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做的教育部关于学位工作和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报告。最早提出家庭教育法是在1992年,国务院关于下达《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作为“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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