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环境治理“河长制”路径的制度困境与反思*
2021-11-05李旭东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考核
李旭东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传统水环境治理范式依赖自上而下的垂直行政权力结构和多部门的分工负责,存在多头监管、各自为政、权责不明的问题。为解决“九龙治水”、部门协同乏力的实践困顿,“河长制”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碎片化的部门治理格局。“一把手抓”的制度运行模式与“抓一把手”的考核问责机制对地方党政领导形成有力的压力传导,倒逼职能部门履责。“河长制”源于地方治水实践,2008年江苏省无锡市为应对太湖流域蓝藻污染引发的供水危机,发布了《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全面加强河综合整治和治理的决定》,这是一项地方政府的应急方案,具有典型的问题导向特征。随后,云南省昆明市、浙江省为应对区域内严重的水环境治理危机,相继出台相应的河长制方案。如云南省昆明市2010年出台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领导负责的河(段)长责任制”,并列举河长主要职责;浙江省2013年出台《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鉴于地方河长制的实践成效,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河长制从地方应急方案正式上升为一项国家政策。
一、作为流域水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的河长制
通过对河长法律地位及河长制功能的思考,能够明晰制度的运行模式。而“流域”作为一个系统概念,从区域性河流管护着手并不能体现其整体性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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