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数字金融核心规则解析
——基于和RCEP/CETA比较
2021-11-05陈寰琦何宇航
陈寰琦,何宇航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经过历时7年的谈判,2020年末中国和欧盟这两大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经济体就《中欧全面投资协定》(EU-China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的原则性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2021年3月欧盟公布了CAI框架下中欧双方针对多个投资领域所制定的市场准入附件清单,包含技术非强制转移、国有企业履行义务和全面补贴规则等内容。区别于中欧此前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CAI不再局限于构建保护投资的条款,还纳入了一系列大型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所重点关注的内容。从整体来看,中国在CAI中对市场准入作出的承诺,与中国缔结的既有协定相比是处于高水平的。中国在CAI中大幅提高了金融、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市场准入水平,这些领域也是近年来欧盟进入中国市场时所面临的障碍所在。这些进展对于中欧相互投资而言至关重要。过去20年欧盟和中国都是对方重要的投资市场。欧盟对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FDI)达到1 400亿欧元,而中国对欧盟的FDI达到1 200亿欧元。但相比中国本身的市场规模而言,欧盟的投资份额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而CAI的签订则能为投资的市场准入营造更好的法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市场开放的机会。这对于促进全球竞争和欧盟产业发展而言尤为重要[1]。
其中,金融服务是外商投资中备受关注的领域。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金融(1)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定义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定义的“金融科技”,黄益平等将数字金融界定为“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其他新型金融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