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印花税法律制度之源流与功能探析
——以税法要素及征管制度为研究对象
2021-11-04刘丽华于语和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刘丽华, 于语和
(南开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350)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1]2。我们在积极投身现代法治建设的同时,亦应回顾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以期对现今的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近代中国经历了激烈的社会结构转型,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包括税收制度都体现了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民国时期是新旧制度交替的重要阶段,政府为充裕国库,缓解财政危机,一方面改革中国传统税制,一方面仿习西方的现代税制。印花税作为从西方最早引入的现代税种,从清末提议引入,到北洋政府具体实施,历经多载,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印花税法的立法技术已臻成熟,或可将其视为中国税收制度现代化之先锋。就具体内容而言,尤以1935年印花税制度改革的成果为著。
本文以1935年印花税相关制度规则为研究对象,基于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印花税法的制度成因、功能及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印花税制度的成因
(一)印花税制度的源起
印花税于1624年首创于荷兰,因其“取之又极轻微,数虽细而不苛,款冗集而不扰”而独具特色[2]1856。
清朝末期,国弱民贫,库府空虚,清政府除了大量的军费开支,还要应付大量的战争赔款,为缓解财政危机,其试图引入西方税种,以丰富税源,于是印花税进入视野。1889年,李鸿章在给奕劻的信中建议开征印花税以筹集海军经费,并详订细则,以备采择, 但犹疑踌躇,语气并不坚定,“万不得已,拟仿东西洋印花税一项,令各口试行,或可渐集成数”[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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