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践与思考
2021-11-04邵润蛟高涵叶维丽包菡
环境与发展 2021年3期
关键词:企业
邵润蛟,高涵,叶维丽,包菡
(1.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1;2.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北京100012;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内蒙古自治区是国家批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省份之一。内蒙古具有跨越中、东、西部的地理特征,经济结构以重点工业行业为主,能源结构以原煤占据主导地位,是全国典型的能源输出基地,也是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较大的重点省份。通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可以对全国开展区域性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提供经验支撑。自2011年起,经过“十二五”至“十三五”多年的努力,内蒙古完成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的搭建,并开展了初始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回购等工作,基本建立了交易制度体系。
1 工作推进实践
1.1 政策实施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实施范围为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单位均纳入试点范围。规定排污单位有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方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污染物排污权凭证为排污许可证。
内蒙古目前已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和有偿使用,并批准了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和乌海市三个地级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自2011年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后,新(改、扩)建企业需通过有偿使用获得排污权,用经济和管理手段助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管理机构与企业中初步树立了积极开展污染减排以及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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