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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明专利审查角度看检索策略的制定

2021-11-04唐路璐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25期

唐路璐 杨 钦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湖北·武汉 430000;2.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430000)

0 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为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三性”评判始终是专利审查工作的主线,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三性”的审查,关系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质量的高低,而检索作为“三性”评判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发明专利可授权性的评判结论,如何合理制定检索策略,高效命中对比文件,一直是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提升的关键。

1 “三性”评判对检索策略的制定以及检索要素表达的影响

所谓“三性”,即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对于“三性”的审查顺序为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而实用性作为首先审查内容,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对于实用性的审查主要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和可实施性进行判断,并非必须经过检索才能得出结论[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对于新颖性的判断,是基于与检索结果的对比所得出的,其检索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检索到与本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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