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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少数民族犯罪预防、控制与犯罪人权研究

2021-11-03郝志雯

海外文摘·学术 2021年15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犯罪

郝志雯

摘要:201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重视保障特定群体权利,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尤其是跨界民族(跨境民族、跨国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文化遗产、文物古迹维护与传承,降低犯罪率。

关键词:少数民族;犯罪;预防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1)15-0006-02

1比较法视野研究国内外少数人群或少数民族、种族

1.1联合国通过的规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18号规定建立国际法庭起诉危害人类罪。包括具体于危害人类罪行以及不道德行为国际法庭在紧急情况下享有普遍管辖权。这一普遍管辖原则表达了联合国打击并反对种族歧视的决心。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31号规定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该条增加的背景之一是许多国家采取的安保政策和反恐措施,导致了反阿拉伯和反穆斯林情绪的出现,以及反犹太人情绪出现。如何有效预防国家法律体制上对于种族歧视的规定,统一国际容忍种族歧视的最低限度,尤其是濒危和少数人群的保留和继承,是人类历史进步和多元一体发展的重要问题。

1.2西方人权价值观探讨

德国弗莱堡大学的汉斯·C·冈瑟教授认为,欧洲现在所面临的更多是由于大规模移民所产生的少数人权利问题,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少数人权利。大规模移民产生的原因有内战、饥荒等,是历史上反对国家分裂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遗留,也是现代全球化跨国公司增多导致资源竞争压力增强的必然。

奥中友好协会常务副主席格尔德·卡明斯基认为,中西历史文化渊源不同和社会制度不同,形成了不同人权观念,尽管如此仍应求同存异,保持促进和保障人权、实现人人充分享有人权的目标。这也是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路所遵循的价值取向。

1.3域外种族犯罪、刑罚

以文化犯罪为例:

《美国印第安人艺术和工艺品法案》SEC.103.刑事和民事违法行为“SEC.103.5.(a)……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后,可建议美国司法部长根据该条提起刑事诉讼”;SEC.104.虚假陈述印第安商品或产品的刑事处罚;SEC.106.仿冒印第安人艺术和工艺品委员会商标的刑罚都是关于侵犯艺术和工艺品的规定。

《澳大利亚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遗产保护法》[1]第三章中规定了原住民自然人和法人团体犯罪单位罚金、证据、禁制令等内容。

国外法律对国内加强民族文化保护,如濒危的传统节日:赫哲族渔猎节之“祭湖醒网”仪式、大马哈洄游节,为布依族苗族蜡染制作、田园风光提供了借鉴依据。

2中国科学社会主义边境民族刑事政策

2.1民族刑事政策的概念和特点

学术界对民族刑事政策的概念尚无定论,比较科学的是郑齐猛学者的观点:民族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针对民族问题所指定、执行的策略、方针、措施的总称[2]。

民族刑事政策的特征包括:(1)制定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2)制定目的体现在控制、预防、惩治民族地区犯罪和保障少数民族犯罪者的人权两方面;(3)制定适用于民族地区,包括内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区以及非民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重叠、交叉、补充适用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4)制定内容围绕其目的展开。

2.2边境民族政策文件

自2020年1月新冠疫情以来涉及边境国家和省份的150件文件中占10%以上,其中涉边国家包括金三角、蒙古、中亚及南亚等国,还包括南亚诸国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省份为云南省、新疆西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以及海南省,集中于西南边陲和北部绵延的陆境线上,同时也是澜沧江-湄公河次区(湄公河惨案发生区域)云南段犯罪多发区;通往中亚的古丝绸之路沿线,以及海上丝绸之路和郑和下西洋经济贸易往来密切之地。在这最新的150件文件中出入境海关健康登记等各类官方文件多达40件,表现出边境往来中对于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密切关注。

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文件中,“边境”文件提及次数更多、密度更高,针对性集中、明显,表现出占有更加举足轻重的地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经贸交往的便利为边境非法移民、毒品犯罪等三非犯罪的滋生提供了病毒性原生地和传播路径。

3边境少数民族犯罪与犯罪人权的问题

费孝通在民族价值标准中总结的十六字箴言是处理民族问题的瑰宝[3]。“边境少数民族犯罪的预防、控制与犯罪人权研究”是以少数人口迁移、边境往来以及中国少数民族刑事政策“两少一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理论支撑的,同时也是中国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立意特征所在。“边境少数民族犯罪”包括少数民族在边境或跨境犯罪、边境少数民族发生的犯罪以及跨境民族跨境犯罪三个维度。

3.1极端分裂势力

宗教影响下中央和少數民族地区关系的协调,境内外极端分裂势力的言论中关于民族自治地区的反民族自决原则比比皆是。

1653年,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应召朝见清顺治皇帝受到册封,并赐金册金印,其合法地位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确定,从此西藏宗教领袖的地位须经中央政府册封确定遂成定制。藏传佛教活佛的历史定制和原则,须经金瓶掣签制度认定,大活佛转世灵童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这是国家主权权威性的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政权大于神权,也是保护宗教尤其是西藏自治区信教群众合法权利的体现。

3.2同案不同判

在司法大数据研究边境民族类案时易产生的问题:(1)全案为少数民族;(2)部分为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及罪犯、部分为汉族犯罪嫌疑人及罪犯;(3)由于少数民族杂居、聚居区或少数民族自治区跨越边境、省份至其他省市地区的犯罪,会否因犯罪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民族地区而影响量刑宽缓幅度;(4)以少数民族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恐怖活动或者涉黑重大犯罪案件中,是否可以执行“两少一宽”、认罪认罚制度以及“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是否应当重叠适用或者竞合适用等。

3.3跨境三非犯罪

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恐怖主义、边民外迁、毒品走私问题,尤其是在跨界民族生存条件、以及复杂的历史影响如中越战争边境武装冲突、境外“军队保护种植罂粟”的军政保护主义情况下,“老少边穷”及落后山区的少数民族如何脱贫、或者因教育程度不高等各种因素导致的犯罪发生后,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正和预防,同时保障其人权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如今,村寨之间举戈相向的局面同态复仇已不多见,但是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尤其是在“大杂居、小聚居”的背景下,如何平衡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避免冲突,多元化调控纠纷也十分重要。在庭审过程中,怎样化解少数民族因习惯、亲缘、宗教等心理产生的排斥心理,更是刑事工作中的重点。

3.4边境少数民族恐怖主义犯罪存在复杂性和极端化的特征

跨境因地缘条件限定,涉及国际刑事引渡、司法協作。著名的湄公河惨案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集团”的首犯糯康的出生地是在缅甸通过老挝移交给我国。从其犯罪至引渡回国进行公正裁决的过程历时一年半,该特大贩毒集团投靠缅甸政府军曾受到老挝当地民众保护给引渡带来压力也给边境公安机关侦破带来阻碍。国外势力跨境活动、境外进行与我国边境少数民族密切相关的犯罪处理机制不一,加上恐怖活动本身的难点都给研究带来挑战。

3.5边境少数民族法治环境落后、执法司法困难

少数民族刑事政策操作性不强是由区位环境等因素所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2016年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印发了《工作纲要通知》,但民族地区解决该项问题却面临:(1)经济发展落后;(2)文化程度不高;(3)司法不公、司法观念淡薄;(4)强制执行法律不健全;(5)司法队伍法律职业素质不高的困境。

4习近平法治思想下解决边境民族刑事问题的建议

4.1司法实践——以调研为基础

田野工作是探讨民族问题的重要研究方法,解决边境民族刑事问题应遵循客观规律和研究方法,深入边境民族地区调研。

犯罪人权研究,是排除了“善良人”的人权研究,置于民族法领域是以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权的研究。“预防与控制”包括该几种类型犯罪现存问题,防控的具体措施,立法、司法、执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分清一般犯罪、重点犯罪、涉黑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及该几类犯罪重点罪名在边境少数民族的案件情况。少数民族犯罪人权关系着其在边境犯罪的主体内容,实地调研其人权的保障有助于强化防控结合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实现,促进民族地区团结稳定、发展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调研包括:(1)边境少数民族村寨语言程度和文化程度;(2)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审判工作的影响;(3)少数民族一般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恐怖活动产生的原因;(4)实践中跨境民族边境管理与社会治理。

4.2理论学习——以案例为重点

加强典型案例分析,是提高审判实务公正率的重点。

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致31人死亡,141受伤。坚决反对“三股势力”,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通过案例研究对恐怖活动中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处罚机制规范化,对边境民族刑事政策的研读十分必要。

在云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光辉向大会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依法查办孙小果案时,省检查院成立专门调查组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12名检察人员进行问责,表现出从实体到程序的民族自治区对黑恶势力处理的审慎原则,表现出了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民族刑事案件上的谦虚与态度。

4.3民族刑事政策——初步意见和解决方案

民族刑事政策的制定离不开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原则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科学发展观理论支持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动:

(1)围绕民族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边境民族地区的政策;

(2)强化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讨论,侦查阶段、审判庭审阶段、羁押阶段的权利义务完善和保障建设,如“赔命价”国家赔偿的落实以及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

(3)对于跨境恐怖活动、“三非”犯罪,注意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教育改造措施;

(4)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力度,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

只有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精神从刑法上予以规制,才能够推动边境疑难问题的解决,促进边境民族地区的大发展、大繁荣。

综上,鼓励学术领域、政府用途指导民族地区建设、产业发展和边境少数民族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脱贫,提高人口素质,发展边区教育,加强法律职业素质,减少冤假错案。对受民族地区地缘和亲缘关系影响、习惯法适用存在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多元化刑事司法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借鉴。同时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交流融合,有助于绿色可持续的民族生态文明建设,为建立人权领域命运共同体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田艳.域外民族文化保护法规汇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9.

[2]郑齐猛.中国民族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

[3]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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