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解释权的构造与法治保障路径
——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场景*
2021-11-02梁振文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梁振文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来,我国正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质是一个在几乎任何人、任何事上使用声誉机制的工程[1]。在大数据时代,依托于大数据分析的算法技术迅速发展,算法自动决策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日益明显。一方面,高效、精确的算法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与精准度,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但另一方面,算法“黑箱”、算法权力的产生增加了算法决策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的风险[2]86。因此,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需要充分利用算法技术,也须对算法决策保持警惕。作为可规制算法,提高算法透明度与决策可责性的法律手段,算法解释权获得了较多关注与认可。
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下文简称为GDPR)是目前影响较大的算法解释权立法先例。GDPR序言(Recital)第71条提出解释权是数据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受到适当的保障,其中应包括关于数据主体的具体资料和获得人为干预,表达其观点,获得对这种评估后作出决定的解释并对该决定提出质疑的权利”。就此,有研究认为,算法解释权的实质是立法者设计的促进算法透明度的个性化措施,能够较好地依据算法应用的多元化场景为个人提供灵活和及时的制度保障[3]1438。这些诠释反映了对算法解释权的不同解读。算法解释的对象为自动化处理的算法决策,从权利的目的来看,算法解释权是法律赋权于数据主体,由其请求人工干预算法决策及表达异议并获得相应解释,以此实现制约算法权力,保障数据主体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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