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物安全司法保护的局限及其克服*
2021-11-02张忠民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张忠民,欧 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的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生物安全问题体现为诸多形态。一是受到自然灾害侵扰,人类不合理地开发自然资源,我国长期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生物物种灭失及遗传资源流失等破坏生物多样性的问题;二是外来物种入侵所导致的生物安全风险给国家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三是生物技术的谬用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客观存在;四是时而发生的大规模疫情对我国生物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五是生化武器的研发和应用给公众带来的恐惧情绪。面对生物安全引发的危机和挑战,各界迅速反应,在不同领域探讨生物安全相关问题,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暴露了我国生物安全立法上的诸多缺陷,结合当下立法进程,研究此类问题更显迫切。
生物安全问题从20世纪末开始被学界关注。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审议;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1]。至此,生物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学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有学者据此也开始从宏观角度探讨如何把法治原则有效地贯彻到国家生物安全的各个适用领域,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以促进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和活动的法治化,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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