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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型农村互助养老:衍生逻辑·实践框架·路径取向*

2021-11-02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养老主体老年人

何 晖

(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一、引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窗口期”,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我国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农村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投入少、推广容易、可复制性强的模式逐渐进入大众视野[1],其秉持从“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转变为“由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的理念[2],在全国广泛开展,在实践中产生出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宗族互助、时间银行等不同形态,取得突出成绩[3]。农村互助养老实践广泛开展取得的突出成绩,获得了决策层的青睐。最近几年,无论是中央文件还是地方政府实践,都将发展农村互助养老置于极为重要的地位。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推动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进一步凸显政府做好农村互助养老的决心。

随着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实践多种样态的发展,分别出现了由村两委、老年协会、慈善组织等主导的模式[4]。但是,这些主体组织能力参差不齐,多重目标冲突、互信质量低下,同时受运行成本限制,其覆盖范围也较为有限[5]。因此,一些地方在上级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政策压力下,采用政府强力推动的方式推进农村互助养老体系建设。这种模式产生了一些结构矛盾:一方面,政府强力推动和农民互助养老参与意愿不高相伴,互助养老面临“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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