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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同股不同权”在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开展试点

2021-11-02周恺秉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科技 2021年4期
关键词:上市制度企业

□ 文 /周恺秉 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发布新规,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主板上市。

2020年1月20日,科创板迎来了首只同股不同权的股票——优刻得。

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日,深圳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

其实,“同股不同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方式,在美国被大量科技企业采纳。“同股不同权”究竟因何具有如此大的作用?对于我国创新创业而言,具有何意义和挑战呢?

“同股不同权”对科技创业企业的意义

所谓的“同股不同权”,是相对于《公司法》的“同股同权”治理结构而言的一种特别表决权制度,其中以“双层股权结构”最为普遍,将公司股票分为A类股和B类股。

一般情况下,A类股是普通股,1股1票,B类股是特别股,1股多票。这就意味着,企业最大的股东可能并不是控股股东,也没有决策权。正如小米在港股的招股说明书上所显示,雷军拥有小米公司31.4%的股份,却拥有公司53.79%的表决权。京东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文件显示,刘强东持股15.1%,投票权78.5%。腾讯仍是京东最大外部股东,持股比例17.9%,投票权4.6%。

“同股不同权”在争议中不断发展壮大,它的崛起是以新经济时代新技术公司崛起为背景的,受到诸如谷歌、阿里巴巴、百度、脸书、京东、小米等一大批新经济时代的标杆性新技术公司的追捧,并引发各国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制度变革。其制度积极作用相当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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