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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模式

2021-11-01朱建行

锦绣·上旬刊 2021年12期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稳定发展,鼓励与支持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其中一些内容与现代社会环境特征不符,难以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某些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则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依据。本文简要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司法适用模式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司法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提出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包括:(1)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2)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原则;提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经营主体在生产活动中,围绕本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在第二章中,提出了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六条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影响的包装、商品名称等;(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3)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与网页;(4)使用引人误会的商品习惯形式等,这些均可以看做是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并不是允许法官在判决中自由发挥,而是适当体现法律的灵活性与可预见性,因此,一般条款的司法使用模式至关重要。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

司法适用条件就是是指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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